TA的每日心情 | 奋斗 2017-9-21 1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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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94 天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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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计算缴纳地下停车场所的企业所得税时,由于停车场所的产权归属不尽相同,纳税处理也不尽相同。笔者认为,应结合相关规定,正确判断地下停车场所产权归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
《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对于“单独建造”的概念,应该理解为企业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划,企业能够取得该地下停车场所的产权并能够自由处置该产权。满足上述条件的停车场所,应作为单独的成本对象,分摊计算成本。企业将产权转让且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将地下停车场所用于出租的,将该停车场所由“开发产品”等科目调整至“投资性房地产”进行管理,按照房屋租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地下人防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应按照公共配套设施处理
对于“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表述,首先应把握“形成”的概念。“形成”指企业在建造地下基础设施时自然形成的空间,利用该空间作为停车场所的情形。这里的“形成”和“单独建造”有一定的相对性。“地下基础设施”包括地下人防设施以及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信、照明等其他地下设施。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公共配套设施费: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从这条规定中可以看出,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费核算的配套设施,其产权必须属于全体业主而且是非营利性的,否则不能按照配套设施费核算。因此,对于“利用地下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还要判断其产权归属,才能确定其是否作为公共配套设施核算。
我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第五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由此规定可见,地下人防设施是我国新建民用建筑的必要配套设施,房地产开发企业只享有对地下人防工程的使用管理权,国家在战争等紧急时刻可以征用该地下人防设施。所以,由地下人防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应按照公共设施配套费的核算方法,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进行成本归集,再按照建筑面积法进行分配。房地产企业出租地下人防设施作为停车场所,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将租金确认为收入,扣除相应的管理费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对地下人防设施计提折旧。房地产企业撤销而进行清算的,应将一次性收取的租金作为所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利用其他基础设施建造的停车场所,应按权属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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