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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云中飞点评:资本交易税收,细节决定成败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1-10-15 09:14
  • 签到天数: 2 天

    [LV.1]初来乍到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3-2-3 17:18:3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原文地址:http://blog.sina.com.cn/s/blog_707400eb0102e9vt.html

    云中飞点评:徐贺<</B>资本交易税务管理指南及案例分析>

    ------------------资本交易税收,细节决定成败

    云中飞联系电话18926950393

    钟必,网名云中飞,资深税务稽查官员,全国税务系统主流培训讲师,个人新浪博客《云税务》http://blog.sina.com.cn/feizhongyun访问量超过100万人次,在网上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广东税务干部学院兼职教师,珠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教育培训委员会委员,2011年广州地税局《房地产税务稽查业务培训班》特约培训讲师,2011年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务稽查培训班》特约培训讲师,2012年深圳国税局海洋石油分局《金融企业税务风险点班》特约培训讲师,2012年福建税校《全国地税系统处级稽查局长培训班》特约培训讲师。参与了国家税务总局教育中心标准化课程《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的编写和《广东省地税局稽查案例选编》的编写,参加过全国税务系统2010年教学科研(税务稽查)论坛并进行示范演讲。长期为各地税务稽查系统做查前培训,经常为广大企事业单位授课,授课内容精彩,实操性强,信息量大,受到普遍欢迎。



    云中飞的主要研究方向是企业所得税和房地产相关税收。云中飞联系电话:18926950393邮箱;zhongbi2008 @vip.163.com



    云中飞的核心课程是房地产业http://blog.sina.com.cn/s/blog_707400eb0102dwmx.html、金融业http://blog.sina.com.cn/s/blog_707400eb0102e047.html、非居民税收、资本交易http://blog.sina.com.cn/s/blog_707400eb0102dv5z.html、税务稽查技巧http://blog.sina.com.cn/s/blog_707400eb0102dvzn.html

    云中飞联系电话:18926950393邮箱;zhongbi2008 @vip.163.com
    徐贺的新书<资本交易税务管理指南及案例分析>出版后,一开始还没有留意,直到有一天看了野莽苍狂的点评后才引起云中飞的关注,详细情况见

    http://blog.sina.com.cn/s/blog_707400eb0102e9vs.html对《资本交易税务管理指南及案例剖析》中几个问题的探讨

    今天看完了徐贺编著的《资本交易税务管理及案例剖析》(中国税务出版社 2012年9月第1版 以下简称徐著)一书。从整体上看,该书属于介绍性读本,对税法的解读仅限于表面,对重要文件(如59号文)缺少深入的操作性解读。相关案例虽多为上市公司案例,但大部分案例缺乏税务处理细节,对实践指导意见不大,将这些案例套上法规便说成是“剖析资本交易典型案例”显得言过其实,当然就更谈不上“防范资本资本交易税务风险”了。另外,该书还存在以下一些问题值得探讨。

    二、关于一般法和特别法

    根据《立法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该条提及了法律适用的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但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前提是,特别法与普通法应属于同一层级的法规,不同层级的法规,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徐著第68页认为“《税收征收管理法》属于一般性规定,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属于特殊性规定,一般性规定应该从其特殊性规定,因此,无偿提供资金使用的行为不应该征收营业税”。上述论述忽视了法律的层级关系,《税收征收管理法》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属于部门规章(中间还隔有作为行政法规的《营业税暂行条例》),作为下位法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应不得与作为上位法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相抵触。

    云中飞认为,野莽苍狂对特别法与普通法的点评很到位,确实指出了徐贺的书存在的硬伤,一本正规出版的书出现有硬伤确实是很不应该的。但是,出现了一些硬伤并不意味着徐贺的书毫无可读性,徐贺的书收集了很多资本交易的案例,本身就具有很高的收藏价值,仅从收藏这个角度,云中飞就强烈建议你买一本。另外,野莽苍狂朋友说大部分案例缺乏税务处理细节,这是不对的,细节是要用心去体会的。以下是云中飞对徐贺的书的点评,说的不对的地方请大家拍砖。

    云中飞点评:徐贺<</B>资本交易税务管理指南及案例分析>

    ------------------资本交易税收,细节决定成败

    云中飞联系电话18926950393





    一、关于债务豁免的税收问题

    云中飞点评:ST博信600083不经历风雨,怎么能见彩虹?

    “ST博讯”案例的细节回顾:徐贺的书P207页

    2006年12月5日,成都博讯数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名为“ST博讯”。ST博信发布股改方案,东莞盈丰拟以持有的陕西炼石矿业有限公司37.5%的股权注入公司。博讯电子拟以持有的贵州博信矿业有限公司87.5%的股权注入公司。

    2007年5月12日,变更为“广东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ST博讯,把公司注册地址迁至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梅林管理区博讯数码工业园,变身*ST博信。

    为此,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地方税务局第六税务所申请注销成都博讯数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税务登记。“ST博讯”没有想到,收到补缴企业所得税25,615,060.74元,期限在2009年3月25日前补缴入库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广东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2009年03月20日20:21

    来源:中国证券网

      证券代码:600083证券简称:ST博信编号:2009-008广东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09年3月20日上午收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地方税务局第六税务所《税务事项通知书》(武侯区地方税务局六所税通20091号)一份,内容如下:事由:关于成都博讯数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税务检查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16条规定: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通知内容:经检查你公司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5,615,060.74元,期限在2009年3月25日前补缴入库。纳税人如对税款发生争议,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在实际缴清税款后,或提出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向武侯区地方税务局或武侯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如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公司核查,上述通知书所涉所得税项主要是因公司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作为对价注入公司的资产及债务豁免共计8025万元被该税务机关认定为接受捐赠收入和债务重组收益并被计缴企业所得税(税率33%)所致。公司正在对该事项进行研究并向相关税务主管部门征询有关法规政策。截至本公告发出时,公司尚未收到上述通知书所述全部附件,现已去函要求出文机关速递所有附件并在收到所有附件后予以签收该通知书。我公司将及时公告事项进展。特此公告。

    广东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ST博信:关于收到国家税务总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的公告

    2009-04-14 00:00:00 来源:

    证券代码:600083股票简称:ST 博信编号:2009-010 广东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国家税务总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公司于2009年3月20日向国家税务总局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就如下问题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申请,以便依法合规地对待并处理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中的所得税问题。具体申请信息如下: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

    证券代码:600083股票简称:ST 博信编号:2009-010

    广东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国家税务总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09年3月20日向国家税务总局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就如下问题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申请,以便依法合规地对待并处理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中的所得税问题。具体申请信息如下: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目前是否仍然有效?2、上述《通知》涉及的股权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因股权分置改革而接受的非流通股股东作为对价注入资产和被非流通股股东豁免债务,对上市公司是否不予征收所得税?3、请贵局依法公开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中接受的非流通股股东作为对价而注入资产和豁免债务的所得税政策规定。

    2009年4月13日,公司收到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回复我公司的《国家税务总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2009)国税告(004)],告知书内容要点摘要如下: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自2008年1月1日起继续执行到股权分置试点改革结束。

    2、股权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因股权分置改革而接受的非流通股股东作为对价注入资产和被非流通股股东豁免债务,上市公司应增加注册资本或资本公积,不是企业收入,不存在缴纳所得税问题。

    3、有关股权分置改革税收政策文件可在税务总局网站“政策法规-税收法规库”栏目查询。公司已于同日将上述告知书转送至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地方税务局第六税务所。截至本公告发出时,该所尚未就其发至公司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所涉补缴企业所得税事宜出具新的处理意见。

    公司将积极跟进事项进展并及时发布进展公告。

    特此公告。

    广东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四日



    广东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完成在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的公告

    公告日期:2009-10-23

    广东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完成在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09年4月14日发布《关于收到国家税务总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的公告》。公司将国家税务总局告知书转送至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地方税务局第六税务所,等待四川省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就《税务事项通知书》所涉补缴企业所得税事宜出具新的处理意见。  2009年10月21日,公司收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地方税务局通知,公司提交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已获批准,公司已完成在成都市地方税务局的注销工作。公司不存在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特此公告。  广东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云中飞点评:ST博信

    云中飞点云中飞点评:ST博信600083不经历风雨,怎么能见彩虹?



    首先,我们来看《税务事项通知书》是个什么东东?云中飞告诉你,《税务事项通知书》是一个法律文书,具有强制性。如果你不按照《税务事项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交税,你就属于征管法63条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据不申报的情形,属于偷税。但是,《税务事项通知书》不同于《税务处理决定书》,后者要严谨得多。云中飞估计当时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地方税务局第六税务所并没有立案稽查ST博讯,如果立案稽查,肯定要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的。由于没有立案稽查,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是可以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内容不一定包括所有的税务事项,云中飞注意到,这个《税务事项通知书》只考虑到ST博讯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作为对价注入公司的资产及债务豁免共计8025万元被认定为接受捐赠收入和债务重组收益计缴企业所得税,并没有考虑成本。详细情况见http://blog.sina.com.cn/s/blog_707400eb0102e9me.html<致成都武侯区地方税务局的一封公开信>但是,即便没有考虑成本,也不影响他的强制性。这个《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补缴企业所得税25,615,060.74元,期限在2009年3月25日前补缴入库。股权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取得资产及债务豁免对价收入到底要不要征所得税?ST博讯认为不需要交,主管税务局认为要交,而且马上要交。在这个危急关头,ST博讯的筹划人员,并没有走常规,走常规就是先交税或提供担保,然后行政复议,然后再行政诉讼,但是,你去哪里弄2500万交税呢?你去哪里弄2500万的资产担保呢?而且,行政复议能赢吗?行政诉讼能赢吗?于是,筹划人员想到一个好办法,直接向总局申述,在2009年3月25日规定的交税日期前的2009年3月20日,ST博讯的筹划人员向国家税务总局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向总局询问股权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取得资产及债务豁免对价收入到底要不要征所得税?啊啊,这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你听说过吗?没有吧?有网友批评徐贺的书缺少细节,这是不对的。这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就是细节,类似这样的行政抗辩细节,云中飞还有很多案例,当然,这样的案例只能在小范围内分享。云中飞看到有些从来没有做过稽查的老师在讲什么稽查应对时,说什么稽查是可以轻松应对的,有的甚至说什么只要请吃饭或送礼就可以搞掂了等等。这样的忽悠不知道你听过没有?云中飞就问你一句,当人家想弄死你的时候,会吃你的饭吗?好,不扯远了,话说这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是很厉害的,总局必须书面回复的,结果,ST博讯赢了,而且是大赢。总局书面回复说不用交税。云中飞联系电话18926950393


    总局后来还专门发了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取得资产及债务豁免对价收入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375号

    颁布时间:2009-7-23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取得资产及债务豁免对价收入是否征收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川地税发〔2009〕2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的有关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继续执行到股权分置试点改革结束。

      股权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因股权分置改革而接受的非流通股股东作为对价注入资产和被非流通股股东豁免债务,上市公司应增加注册资本或资本公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九年七月十三日



    云中飞需要提醒你注意的是,国税函[2009]375号目前仍然是有用的,因为,A股还有一些顽固分子没有股改,而且,未来可能还有B股转A股的股改呢?啊啊,B股会转A股吗?

    顺便延伸一下,徐贺的书第88页讲到股东借款给企业,然后对该项债务豁免,企业计入“资本公积”相当于企业取得了一笔营业外收入,应该计征企业所得税。徐贺的这个观点是正确的,也是很重要的,可惜书中没有相关的案例。云中飞联系电话18926950393



    二、关于限售股减持的税收问题

           (一) 云中飞点评:陈发树,史上避税时机掌握得最好的人。

    紫金矿业陈发数避税案细节回顾,徐贺的书P182页

    紫金矿业2007年2月5日披露,新华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华都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以每股面值0.1元的价格合计转让给陈发树35888.16万股紫金矿业股份,陈发树总计支付转让款3588.82万元。经过股份转让,紫金矿业股份就从新华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法人名下转移到陈发树个人名下。新华都工程以0.1元的面值无偿转让给陈发树3.5亿股紫金矿业,同样以0.1元的面值转让给柯希平2.6亿股.陈发树通过自己控制的新华都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新华都工程51%的股权;而柯希平是厦门恒兴集团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这家公司持有新华都工程49%的股权。紫金矿业于2008年4月25日在A股上市,发行价为7.13元/股,陈发树等自然人股东持有的原始股票的限售期为1年。陈发树几次减持紫金矿业股份4.275亿股,产生所得打约41.65亿元,如果陈发树出售的4.275亿股股票没有转让到其名下,变为自然人股票,仍然通过新华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转让,41.65亿元的利润需要按照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税后利润分配给自然人股东,自然人股东还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但陈发树把法人股票转让为自然人股票后出售,不仅企业所得税可以分文不缴,潜在的个人所得税也免去了。据徐贺的书第185页的计算,合计避税16.64亿元。

    随着以上避税模式愈演愈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2月31日发布财税【2009】167号文件,对限售股开始征收20%个人所得税

    云中飞点评:陈发树,史上避税时机掌握得最好的人。

    陈发树避税有两个细节需要关注,

    1、是2007年新华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华都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以每股面值0.1元的价格合计转让给陈发树35888.16万股紫金矿业股份,陈发树总计支付转让款3588.82万元的行为是否应该按独立交易原则调整征收企业所得税呢?徐贺的书第185页认为,这违反了独立交易原则要调整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云中飞认为,即使违反了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也没有办法按征管法第三十六条进行纳税调整,因为,征管法并没有将个人纳入关联方,公司与个人之间的交易还不属于关联方的交易。不信你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B>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上述的条款说的都是企业之间,并没有说到个人。

    新企业所得税法就解决了这个问题。个人也属于关联方,比征管法先进。《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9条 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也就是说,2008年以后,公司与个人之间的交易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才属于关联方的交易,税务局才有依据进行纳税调整,而陈发数是2007年以0.1的低价得到股权的,税法不能对其调整,陈发数躲过了一枪。

    2、陈发树的限售股减持的时间在2009年,时间刚刚好,限售股减持要交税是2010年1月1日,陈发数又躲过了一枪。

    陈发树史上最成功的避税案告诉我们,有好政策要赶紧用,过期作废啊,亲。

    在后陈发树时代,限售股如何避税呢?云中飞联系电话18926950393



    (二)资本市场税声一片:揭秘A股避税戏法,徐贺的书P257页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0月15日 04:52  21世纪经济报道微博

      张望  

      6月16日,晶源电子公告称,公司股东唐山晶源科技有限公司注销后,其所持占10.3%的公司13901362股股份,由其现有股东参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并办理完毕股份的过户手续。

    晶源科技是晶源电子原第二大股东,今年一季度是第一大流通股股东。

      晶源科技注销后将所持股份按比例过户到阎永江、孟令富、毕立新名下,而阎永江是晶源电子总经理,孟令富为监事,毕立新曾任董事。

      阎永江等人将股权过户自个人名下,背后无疑潜藏着减持节税的深层动机。

      如此“改头换脸”的大有人在,今年3月19日,丹甫股份就披露,公司分列第二、三、五、七、八位的5家公司制法人股东同时选择了解散清算,相关股权被确权归至170余名自然人股东名下。

      引起注意的是,丹甫股份首批限售股在当月14日上市流通,上述5家股东均在解禁名单中,其“醉翁”之意十分明显。

      而东软集团(8.60,0.78,9.97%)(600718.SH)第二大股东慧旭科技紧随其后如法炮制,将其持有刚解禁的2.11亿股分配至137名自然人名下。

      此外,国恒铁路(2.28,-0.01,-0.44%)(000594.SZ)、华帝股份(9.54,-0.14,-1.45%)(002035.SZ)、民和股份(10.28,-0.11,-1.06%)(002234.SZ)等的股东,都是采取同样做法,借道个人为减持避税做准备。

      不过,记者注意到,在公司制法人股东减持套现税收变化后,新上市的企业大多在上市前将股权转到了个人名下,从源头规避了二次缴税。

    云中飞点评:

    借解散清算的方式将上市的股票通过非过户交易方式转移到实际控制人名下避税的方法是哪里来的愣头青想出来的?这种垃圾筹划太不靠谱了,竟然还有那么多的公司跟进?这个问题徐贺在书P257页

    的分析已经很透彻了,2种税1个都避不了。云中飞在2012年5月在福建税校给全国地税系统处级稽查局长培训班讲课时,详细情况见http://blog.sina.com.cn/s/blog_707400eb0102e2n7.html,当时有个局长问云中飞,资本交易如何选案?啊啊,云中飞告诉那位局长,其中一个方法就是看上市公司公告啊,请不要批评税务局负责选案的同志经常看报纸,看报纸就是他们的工作啊。云中飞不知道上述的公司被立案稽查了没有? 这种垃圾筹划必须见一个灭一个。
    其他种类的垃圾筹划,云中飞就不多讲了。本来云中飞还想谈谈600XX5的事,算了,既然徐贺的书没有提到,还是不讲吧。云中飞比较喜欢谈一些有价值的筹划。云中飞联系电话18926950393



    (三)限售股如何正确筹划?

    徐贺的书P197页讲了限售股2种正确的筹划方法,很好。

    1是限售股期满后送的股是流通股,转让流通股是免税的,云中飞相信,凡是有限售股的,正常应该在限售股期满后才送股,因此,云中飞想到了一个炒股票的方法,就是在限售股期满之前潜伏进去,等待高送配拉升股价。至于你信不信,反正我是信了。啊啊。

    2、是到低税率和有财政返还的地方去减持。徐贺的书P197页只提到了鹰潭,实际上还有很多地方的,例如西藏、新疆,双鸭山等,另外,天津有新政策详细情况见http://blog.sina.com.cn/s/blog_707400eb0102e9tp.html

    不知道徐贺的书为什么没有提到中国平安的限售股的筹划,中国平安的限售股的筹划是最成功的筹划之一。详细情况见http://blog.sina.com.cn/s/blog_707400eb0102e9mj.html

    云中飞认为,税收筹划不一定要创造,你只要能模仿就行。你看了下面两个案例,你在深圳还坐得住吗?

    兆驰股份(002429.SZ)公告称,控股股东深圳市兆驰投资有限公司自2011年9月20日起工商注册信息变更为新疆兆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该控股股东持有兆驰股份45499.13万股,占总股本的64.19%。

          今年迁往新疆的是科士达(002518.SZ)实际控制人,2月24日起,原名深圳市科士达电源设备有限公司的科士达控股股东,工商注册信息变更为新疆科士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新疆规定:

    迁入我区的公司制股权投资类企业,公司的股权70%以上由自然人持有且自然人承诺选择我区作为其个人所得税缴纳地的,按照中发[2010]9号文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在2010年至2020年期间,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迁入的公司符合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条件的,迁入时可以直接变更登记为合伙企业。云中飞联系电话18926950393



    三、关于股权收购的税收问题

    (一)云中飞点评:从西单商场收购案例看股权收购2个关键问题。

    西单商场股权收购案例的细节回顾,徐贺的书P124页写得很精彩,还没有买书的看这里

    http://blog.sina.com.cn/s/blog_707400eb0102e9m6.html

    云中飞对股权收购主要谈下面几个问题

    1、收购方如何确定?徐贺的书P124页的收购方与转让方的确定很准确。

    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4号公告:《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三条(二)股权收购中当事各方:      

       收购方

       转让方

       被收购企业

    (1)如果把收购方确定为西单商场,则

        被收购企业: 新燕莎控股100%的股权

       西单商场采取定向增发的方式,100%股权支付

             比例够

       转让方:首旅集团

    (2)如果把收购方确定为收购方首旅集团,则,

    被收购企业:西单商场总股本的35.63%   比例不够

    首旅集团股份支付为新燕莎控股100%的股权        比例够

    转让方:没有,不满足4号公告股权收购中当事各方有三方的要求。

    结论:西单商场为收购方,定向增发不存在互相收购的概念,谁定向增发谁就是收购方。

    转让方首旅集团可以在汇算清缴前向北京市税务部门确定此项交易是否适用特殊性重组。依据:4号公告第三章  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管理第十六条企业重组业务,符合《通知》规定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按照《通知》第十一条规定进行备案;如企业重组各方需要税务机关确认,可以选择由重组主导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层报省税务机关给予确认。
     第十七条 企业重组主导方,按以下原则确定:  
      (二)股权收购为股权转让方;

    2、股权收购计税基础如何确定问题

    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二)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

           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

        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徐贺的书P128页认为财税[2009]59号(二)股权收购的计税基础不合理,得出特殊性税务处理比一般性税务处理要多交企业所得税5.5亿元,进而得出收购方的计税基础应该按公允价值来确认的结论。徐贺的书P128页的案例如下:

    税务处理及评论

    一般性税务处理           特殊性税务处理

    首旅集团转让新燕莎控股股权:    首旅集团转让新燕莎控股股权:

    应纳税额:5.5亿元(25—3)×25%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暂不纳税

    首旅集团转让西当商场股份:     首旅集团转让西当商场股份:

    应纳税额:1亿元(29—25)×25%   应纳税额:6.5亿元(29—3)×25%

    西单商场转让新燕莎控股股权:    西单商场转让新燕莎控股股权:

    应纳税额:1亿元(29—25)×25%   应纳税额:6.5亿元(29—3)×25%

    合计缴纳税款:7.5亿元         合计缴纳税款:13亿元

    徐贺从表中对比分析,特殊性税务处理比一般性税务处理要多交企业所得税5.5亿元。这5.5亿元税款是西单商场多交的,而首旅集团采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纳税结果是一致的,都是6.5亿元,

    云中飞不同意徐贺的上述观点,如果特殊性处理也可以按公允价值来确认计税基础,那还有区分特殊性处理和一般性处理的必要吗?股权收购其实分为两种,一种是以自己的股权支付,即定向增发,自己的股权对自己而言是权益工具,权益工具是没有计税基础的,只能由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另一种是用自己的子公司的股权支付,子公司股权是自己的资产,有计税基础的,此时,应该理解成为一个非货币资产交换行为,上海就是这么认为的:

    上海浦东国税2010汇算清缴问答关于企业重组处理   

        十七、企业重组税务处理
    问: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收购方以其控股企业的股权作为支付对价,其取得的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如何计算确认?
    答:根据财税[2009]59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的有关规定,收购方以其控股企业的股权作为支付对价,收购被收购企业股权(或资产),若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且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其收购的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换出股权的原计税基础确认。涉及补价的,应按财税[2009]59号文第六条第(六)款规定调整计算计税基础。

    另外,徐贺的书P128页认为得出西单商场转让新燕莎控股股权如果特殊性税务处理比一般性税务处理要多交企业所得税5.5亿元的结论,云中飞认为,这只是一种假设,现实中一般不会发生的,西单商场傻啊,你要他交那么多的税他还会卖股权吗?当然,如果西单商场未来需要挽救业绩的情况下,西单商场可以像比亚迪那样非常聪明的高价出售子公司的股权。详细情况见http://blog.sina.com.cn/s/blog_707400eb0102e9ts.html,如果西单商场不考虑业绩因素,只考虑税收因素,可以有以下几个选择:1、永远不卖新燕莎控股股权,2、低价卖新燕莎控股股权,为什么不可以低价卖呢?你看现在上海连续有2家大型百货公司破产了。3、1年后拿新燕莎控股股权继续搞特殊重组,继续递延税款,啊啊,递延税款,继续递延,不断递延,永远递延,最后可能把税款给递没了。所以啊,现在的企业都喜欢特殊性税务处理,先不管他以后会不会重复征税,起码保证现在先不要交税。OK?云中飞联系电话18926950393



    (二)云中飞点评:从中南房地产借壳大连金牛看股权收购税务稽查的重点。

    中南房地产借壳大连金牛细节回顾,徐贺的书P159页

    中南房地产借壳大连金牛细节敲定

    2008年05月29日07:10  上海证券报 

        ⊙本报记者陈建军

        大连金牛重组细节终于明确。今天,大连 金牛刊登了以定向增发股份方式收购中南房地产业有限公司和陈琳所持房地产资产的草案。

        大连金牛的重组由两个部分组成,一是第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所持大连金牛的9000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29.9471%)以9.489元/股协议转让给中南房地产。转让完成后,中南房地产成为大连金牛的第一大股东;二是大连金牛向中南房地产和陈琳以7.82元/股定向发行54237.7906万股股票,用以收购中南房地产持有的南通中南新世界中心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常熟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青岛 海湾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海门中南世纪城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文昌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中南镇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南京 常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南通华城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南通中南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80%股权、南通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97.36%股权及陈琳持有的南通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2.64%股权。大连金牛表示,置入资产评估值合计509540.522584万元。

        在将29.9471%大连金牛股份转让给中南房地产的同时,东北特钢集团将受让大连金牛的全部资产及负债、业务及附着于上述资产、业务或与上述资产、业务有关的一切权利和义务,以提高大连金牛的资产质量、优化财务状况、增强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截至2007年12月31日,大连金牛净资产评估价值为112035.08万元。大连金牛与东北特钢集团就以这个价值为基础,经协商后确定置出资产作价115992万元。东北特钢集团以现金形式向大连金牛支付30591万元,该款项支付完毕后公司仍应收东北特钢85401万元,而这个85401万元将由大连金牛交付给中南房地产作为资产和认购股份价值的差额。

    云中飞点评:从中南房地产借壳大连金牛看股权收购税务稽查的重点资本交易税务稽查的重点就是特殊性税务处理的5个条件。大连金牛就是因为这个85401万元交付给中南房地产作为资产和认购股份价值的差额,造成股份支付比例不够85%,股份支付比例不够85%就意味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作为转让方中南房地产就要补缴巨额税款。这个筹划是2008年做的,当时,59号文还没有出台,因此,本案的筹划人员只是凭过去的经验,以为股份支付比例达到80%就可以了,没有想到,59号文规定的股份支付比例为85%,虽然59号文出台的时间是2009年4月30日,但执行时间却是2008年1月1日,59号文把这个筹划给灭了。云中飞告诉你,这个85401万元就是中南房地产借壳大连金牛补税案的细节,如果可以重新选择,我想,中南房地产可能会先用一两个子公司作为对价解决掉这个85401万元,交点小税,然后大连金牛100%定向增发就可以了。云中飞反复强调,税收筹划使用的是“两害相权取其轻”原则,而不是“一分钱税都不交”原则。当有人帮你做了一个筹划,一分钱税都不交的,你就要非常警惕了,你要反复思考,真的是一分钱税都不用交吗?有没有风险呢?云中飞联系电话18926950393

    四、关于资产收购的税收问题,徐贺的书P130页

    云中飞点评:资产收购不能随便用2011年51号公告。

    徐贺的论述很准确,资产收购中的交易内容仅仅包括资产权属的转移,并不涉及与资产相关的负债、劳动力等的转移,这样,企业如果发生资产收购的行为,就可能要交流转税的,当资产收购是用股权支付时,不需要交营业税,徐贺给出的依据是财税【2002】191号文,P132页,很好,很准确,要表扬徐贺。这里这里不能用2011年51号公告,51号公告是涉及与资产相关的负债、劳动力等的转移。这就是细节,那位朋友说徐贺的书没有细节是不全面的。

    五、关于合并的税收问题,徐贺的书P130页

    云中飞点评:如何面对母子公司合并的特殊性税务处理问题

    关于合并的税收问题,徐贺的书P130页提到,子公司之间的合并,由于权益的连续性得到延续,可以实施特殊性税务处理问题。云中飞同意徐贺的这个观点。云中飞稍微补充一下,子公司之间的合并包括向上合并、向下合并、兄弟合并等三种情行。现在,最值得关注的是母子公司合并的能不能实施特殊性税务处理呢?啊啊,这个问题,是59号文留给我们最大的悬念,59号文只是说同一控制下不需要支付对价的合并可以实施特殊性税务处理,那什么叫同一控制下不需要支付对价呢?59和4都没有税清楚,徐贺认为,母子公司合并由于权益的连续性中断了,不能实施特殊性税务处理。对于这个问题,云中飞不会问元芳怎么看,而是会问陈玉琢老师怎么看。啊啊,云中飞和陈玉琢教授是有源缘的,详细情况见一场资本交易项目税收检查培训的完美风暴——云中飞听陈玉琢老师讲课有感http://blog.sina.com.cn/s/blog_707400eb01017z6i.html陈玉琢老师的观点是母公司吸收合并子公司,不属于同一控制下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详细情况见http://blog.sina.com.cn/s/blog_707400eb0102e9mp.html
    陈玉琢老师认为不能实施特殊性税务处理。那些认为可以实施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朋友的主要依据是《公司法》,《公司法》对合并或者分立是不需要清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四十二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政治词汇被过滤]
                     2005年10月27日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写到这里,你可能会问,那云中飞你的观点呢?啊啊,对母子公司合并能不能实施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问题云中飞没有观点,59都说不清楚的东西,云中飞能说得清楚吗?云中飞是一个实用主义者,既然59都说不清楚,你为什么不先报上去,说不定税务局能批你特殊性税务处理呢,当然,如果批不下来你就掺了,马上要你补缴巨额税款。所以,如果能跟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主管事先沟通就好了,像云中飞的江苏的一个朋友以前帮一个上市公司做特殊性税务处理筹划,每走一步,都跟税务局的同志沟通,税务局的同志哪个同意哪个不同意他都一清二楚,操作非常严谨。现在,云中飞的的一个朋友设计了几套方案,如果母子公司合并能实施特殊性税务处理,他就选择做合并,因为合并不用交土地增值税;如果母子公司合并不能实施特殊性税务处理,他就选择做资产收购,不过,资产收购是要交土地增值税的哦。啊啊,太纠结了。云中飞告诉你,土地增值税是资本交易最后的税收障碍。

    六、关于分立的税收问题

    云中飞点评:企业分立要交土地增值税

    关于分立,徐贺的书只提到新设分立,并举了东北高速的分立案例,东北高速的分立是个老掉牙的分立,云中飞没有任何点评的兴趣。徐贺的书没有提到存续分立,以后在改版的时候要增加这方面的案例。书中有些案例是多余的,有时候需要案例又没有。另外,对于企业分立,是要交土地增值税的,云中飞再次强调,土地增值税是资本交易最后的税收障碍。青岛分立不用交土地增值税只是个案,没有普遍性。

    七、关于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的税收问题

    苏宁环球定向增发案例回顾:徐贺的书P165页



    苏宁环球(000718)借壳ST吉纸 ,要进行资产注入,成为一家主营房地产和建材销售的地产公司。借壳以来,苏宁集团先后将天润城和天华硅谷两大项目注入到上市公司, 2008年6月,苏宁环球完成了一次定向增发,方式是向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桂平和张康黎分别非公开发行股票,用于购买二人分别持有的南京浦东46%和38%的股权,最终实现南京浦东资产注入上市公司。二张实为父子关系。南京浦东成立于2002年,注册资本为2亿元。经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后,南京浦东资产在2008年价值60.66亿元,六年间估值增长了30倍。

    云中飞点评:税法不应该穿越

    苏宁环球的筹划人员当年做筹划时,依据的是国税函[2005]319号)规定:

       “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这个国税函[2005]319号是在2011年才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废止的。注意,国税函[2005]319号在2011年前都是有效文件。虽然,后来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 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11】89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发[2010]7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南京浦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然人以其所持该公司股权评估增值后,参与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股票,属于股权转让行为,其取得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0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信息公开选项:不予公开
    国家税务总局                           2011年2月17日封发

    如果按照89号文的精神,张桂平父子以26.45元/股的价格换得约1.93亿股苏宁环球股票价值51.05亿,扣除入股南京浦东公司成本2亿元,应纳所得额约为50亿元,根据个人所得税20%的比例,张桂平父子在参与完成苏宁环球定向增发之时,应缴纳约10亿元的税款。

    但是,即使有89号文,也无法改变国税函[2005]319号在2011年前都是有效文件的事实,云中飞打个比喻,国税函[2005]319号是明朝的免税盾牌, 国税函【2011】89号是清朝的征税长矛,清朝的长矛怎么能刺穿明朝的盾牌呢?税法不应该穿越的。我们既然能容忍陈发数,为什么我们就不能容忍当时拿了免税盾牌张桂平父子呢?税法更应该规范以后,国税函【2011】89号以后,对于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毫无疑问一律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条路已经堵死了,请不要再有任何幻想。



    八、关于净资产折股的税收问题,徐贺的书p101页

    云中飞点评:净资产折股可不可以分期交税?

    徐贺的书p101页认为, 一些地方税务局对净资产折股征个人所得税是没有道理的,云中飞不同意徐贺的这个观点,除了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用征个人所得税外,其他的净资产折股是要征个人所得税的,至于纳税必要资金怎么解决?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的规定就很好,云中飞强烈推荐: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投资及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函[2012]247号        2012-12-18

    各市、县(区)地税局、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及派出机构,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近接一些部门和企业反映,部分个人投资及转增股本(含个人将科技成果对外投资取得企业股权、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用未分配利润等转增股本),未实际取得货币性收入,按规定一次性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存在困难,相关企业也无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为进一步鼓励个人科技成果转化和中小企业改制转型,经研究,现将个人投资及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存在以下情况,按规定一次性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困难的,经纳税人申请,相关企业作一定承诺后,报县(市、区)地税局审核同意,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分期纳税。
    (一)个人将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投资入股,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对进入上市资源后备库的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用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不含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自然人股东获得转增股本数额,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申请分期纳税的,应填报《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税款申请表》(见附件),经相关企业在申请表中“企业承诺部分”签字盖章确认和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同意后,报县(市、区)地税局审核。县(市、区)地税局审核同意的,应报设区市地税局备案。
    本通知所称相关企业,是指上述个人投资入股的被投资企业和进行股份制改造转增资本的企业。


    三、在纳税人未缴清税款期间,纳税人有投资收回、股权转让(或清算)和利息股息红利分配等收入的,相关企业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同时暂停支付相当于申请人欠缴税款部分的收入、并事先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主管地税机关。纳税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自然人的,应依法主动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主管地税机关应建立健全台帐,详细记录涉税信息,保管有关资料,及时组织清缴税款。
    纳税人未按核准期限缴清税款的,作为欠税,由地税机关按照税法有关规定或相关企业的承诺处理。

    全文完

    云中飞18926950393

    2013年春节前于广东

    附:
    为了感谢各位朋友对云中飞文章的喜爱,
    云中飞决定,凡是将本文或《云中飞论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必须掌握的十五个文件》祥细情况见http://blog.sina.com.cn/s/blog_707400eb0102e87b.html打印出来学习的 ,请把你在飞机上、在火车上、在办公室、在家里学习云中飞的上述两篇文章的照片在新浪微博回复云中飞的上述两个贴子,并留下你的邮箱,前100名将会获得云中飞《2012年行业税务稽查重点与无效的税收筹划分析》的课件,记住,先到先得,只给前面100名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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