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引领房地产会计行业潮流!

房地产会计网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用新浪微博连接

一步搞定

论坛热门版块 国内最热门的房地产财务同行交流平台 房产会计问吧 - 房产会计实务 - 纳税筹划

论坛推荐版块 我们的宗旨:房会天下 网聚精英 房产会计专题 - 房产开发资料 - 成本预算

网站培训课程 房地产会计财税专业培训 财税课程咨询 - 课程在线报名

查看: 1068|回复: 1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答疑] 房地产企业低价销售给客户房子是否有涉税问题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7-9-12 17:13
  • 签到天数: 69 天

    [LV.6]常住居民I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3-1-4 16:51:5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魅影骑士 于 2013-1-4 16:54 编辑

    房地产企业销售给关联方的开发产品,如果低于独立企业之间的交易价格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交易价格补缴税款。

    但如果销售给非关联方(包括职工【不包括投资者】、客户等),只要销售价格不低于生产成本,税务机关无权核定价格补缴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

    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有权核定。

    (1)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是指:

    A、生产企业(包括房地产)低于生产成本销售

    B、商业企业低于进价销售

    (2)下列情况属于正当理由,税务机关无权核定:

    A、销售鲜活商品

    B、处置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长期积压的商品

    C、季节性降价

    D、企业发生注销、转产、抵债时,低价处置商品。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分享分享0 收藏收藏0 顶0 踩0 转发到微博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3-1-11 19:14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2#
    发表于 2013-1-11 19:57:45 |只看该作者
    好东西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推荐阅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