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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 争议解决方式和管辖法院不可大意-“合同条款无小事,细处更易惹纠纷”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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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2-11-5 13:26:4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争议解决方式和管辖法院不可大意
    “合同条款无小事,细处更易惹纠纷”系列案例(四)
    案情简介
    某A公司与某镇级B公司签署了一份木材购销合同,B公司向A公司购买价值20万元的木材,先款后货,合同为A公司的格式合同,合同各条款均约定得非常详细且公平,但仅在管辖法院中的一条约定为A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B公司律师经审查后,认为此条约定对B公司较为不利,应争取修改,经过谈判,A公司同意修改,但修改为“产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合同不起眼的地方约定了合同签订地为:A公司办公室内,B公司没有认真审核也没有再咨询律师就签署了合同。合同生效后,B公司按约支付了货款,但A公司迟迟不予提供木材,经多次协商,未果,B公司将A公司诉至B公司所在地法院,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强制执行等法律程序,虽然最终B公司追回20万元的货款,但也因此而付出律师费、差旅费以及其它费用等共计8万元的费用。
    案例分析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根据我国现行的审判实践,若双方合同没有约定,胜诉方因诉讼而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等损失要求败诉方承担的,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B公司因一点小失误,将管辖法院锁定在对方所在地,最终导致虽然胜诉,但也因此而产生了8万元的损失。
    给我们的警示
    1、        合同管辖法院的重要性不仅体现在诉讼成本是否因此而增加,最主要还体现在国内司法环境上,不同的地域,主审法官的观点、地方保护等等,都会因为管辖法院的不同而导致审判结果的不同,尤其是在合同条款容易产生争议时,管辖法院争取在我方所在地时会对我方更为有利。
    2、        特别提醒,涉外合同中管辖法院的选定是非常重要的条款,因为各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不同,会导致最终审判结果的完全不同。
    3、        在管辖法院的选定上,若双方均要求将管辖法院设定在自己方所在地法院,双方均可以退一步,约定为“产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起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样,既可以达成一致,又可以确保守约方的利益。
    4、        若合同在约定管辖法院为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或标的物所在地时,应注意像本案例类似的陷阱。
    5、        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业特征及惯例,管辖法院一般都约定在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这对我们来说也是可以接受的。
    6、        由于一裁终局的仲裁特点,故关于仲裁管辖的约定,尽量不要约定在对方所在地仲裁而应选择第三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以此减少人为因素。同时,若双方协商仲裁解决争议,其用词应当相对准确,不能象约定管辖法院一样约定“甲方(乙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从而导致仲裁条款无效,最终导致案件的审理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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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7]常住居民III

    2#
    发表于 2012-11-5 14:11:44 |只看该作者
    合同条款无小事,细处更易惹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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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3-25 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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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9]以坛为家II

    3#
    发表于 2012-11-5 17:50:03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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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心
    2016-3-25 21:46
  • 签到天数: 622 天

    [LV.9]以坛为家II

    4#
    发表于 2012-11-5 17:50:35 |只看该作者
    谢谢,楼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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