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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津地税地[2012]16号----天津房产税、土地使用税2012年8月新政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0-6-9 07:27
  • 签到天数: 471 天

    [LV.9]以坛为家I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2-8-9 17:28:2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记录付费主题, 价格: 5 元本位币
    本帖最后由 苍生笑 于 2012-8-9 17:53 编辑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下停车场(位)等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津地税地[2012]16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工作,规范执行标准,经研究,现将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房地产项目中地下停车场(位)房产税征收问题
    1.
    2.
    3.

            二、各类专业市场、商业综合体房产税问题
             三、无偿使用房产行为的界定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问题
    四、无原值房产征收房产税问题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起始时间的确定问题
    ···········································
    ············································津地税地[2012]16号




    该贴已经同步到 苍生笑的微博

    2012年8月份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下停车场(位)等.zip

    12.47 KB, 下载次数: 15, 下载积分: 本位币 -2 元

    售价: 5 元本位币  [记录]

    天津房产税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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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2-12-11 12:22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2#
    发表于 2012-8-9 17:41:07 |只看该作者
    辛苦了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0-6-9 07:27
  • 签到天数: 471 天

    [LV.9]以坛为家II

    3#
    发表于 2012-8-9 18:13:24 |只看该作者
    1.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长期(不低于20年)出租的地下停车场(位),视同不动产销售,不征收房产税。
    2.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公司定期收取车位租金的地下停车场(位),按已出租车位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受不了,初始看时, 感觉矛盾----先说不交税,后又说交税。仔细看时,才知道差别在长期和定期。真佩服天津税务系统撰稿人的文字智慧。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0-6-9 07:27
  • 签到天数: 471 天

    [LV.9]以坛为家II

    4#
    发表于 2012-8-9 18:18:20 |只看该作者
    大家可以对比大连的规定 探讨下 是否少了12%的房产税,但是多了增值额的30%的土地增值税??税负有没降低?


    房地产企业销售地下车位、车库土地增值税问题  
    发布时间:2012-8-8 8:22:41

       来源:大连市国税局财产与行为税管理处    日期:2009-05-22   
       问题:房地产企业销售无产权的地下车位、车库,是否要缴纳土地增值税?还是不确认收入,其分摊的成本也不允许列支?请提供文件依据。

       答复: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188号):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中的公共配套设施,是指根据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必须建造且无偿转让给相关单位或业主使用的、非营利性的公共事业设施。非营利性的公共事业设施主要是指:物业管理用房、人防设施、变电站、热力站、水厂、居委会、派出所、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医院、邮电通讯、公共厕所、无偿供全体业主使用的车位、车库、会所等房产。
    纳税人开发的,无偿供物业管理等部门使用的经营用房产、设施,如全体业主实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房产、设施权利的,允许计入公共配套设施;如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管理部门实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房产、设施权利的,不允许计入公共配套设施,且在对整个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亦不得列入清算范围,其分摊的土地成本、各项开发成本、费用、税金等,不得在清算时扣除。
    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销售的名义,长期出租地下停车位,收入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分摊的成本也不允许列入扣除项目。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21-12-10 09:33
  • 签到天数: 1580 天

    [LV.Master]伴坛终老

    5#
    发表于 2012-8-10 09:16:35 |只看该作者
    学习一下!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2-4-12 11:31
  • 签到天数: 1528 天

    [LV.Master]伴坛终老

    6#
    发表于 2012-8-10 11:34:04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

    点评

    今年考房估吗 我也考哦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2-8-11 22:17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0-6-9 07:27
  • 签到天数: 471 天

    [LV.9]以坛为家II

    7#
    发表于 2012-8-11 22:17:29 |只看该作者
    怀传 发表于 2012-8-10 11:34
    学习了。

    今年考房估吗 我也考哦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2-11-26 14:10
  • 签到天数: 17 天

    [LV.4]偶尔看看III

    8#
    发表于 2012-8-15 10:36:48 |只看该作者
       地税系统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工作,规范执行标准,经研究,现将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房地产项目中地下停车场(位)房产税征收问题 1.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长期(不低于20年)出租的地下停车场(位),视同不动产销售,不征收房产税;对停车场(位)的实际使用人征收或免征房产税,凡实际使用人为应税单位的,车位价值应并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凡实际使用人为免税单位或个人的,免征房产税。 2.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公司定期收取车位租金的地下停车场(位),按已出租车位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3.未使用、未出租的地下停车场(位)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待售商品,不征收房产税。 二、各类专业市场、商业综合体房产税问题 对各类专业市场、商业综合体出租摊位、柜台或场地的,应按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对其出租具备房屋基本属性的房产,按照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三、无偿使用房产行为的界定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问题 1.房产产权人与使用人之间不存在下列特定关系,且无正当理由的,不属于无偿使用房产行为,不得按照无偿使用的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可对产权人参照市场租金指导价格核定房产计税租金,征收产权人房产税。 产权为个人的,产权人与使用人或使用单位法人之间为近亲属关系。 产权为单位的,产权单位与使用单位之间为隶属、企业集团内部公司关系。 2.对无偿使用房产、土地的单位或个人,由实际使用人按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并按实际占地面积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无偿使用房产再出租的单位或个人,应由出租方按照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款。 四、无原值房产征收房产税问题 1.对房产产权人自行建造、产权清晰,但是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房产原值,应调整会计账簿或重新评估,确认房产税计税依据后征收房产税。 2.对1999年7月1日前建造的产权不清、几经易手难以确定房产原值的房屋,可暂按平房每建筑平方米400元,楼房每建筑平方米800元,核定 房屋原值,同时应将相应的土地价值一并计入房产原值。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起始时间的确定问题 1.纳税人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如期办理相应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因税务机关认可的客观原因造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根据国土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如交付土地通知书等)列明的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作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起始时间。 六、以土地投资入股成立新公司的土地价值确定问题 单位将自有土地以投资入股等形式成立新公司,如其对土地进行重新评估,新公司房产原值中的土地价值以其投资入股时的土地评估价值为准。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0-6-9 07:27
  • 签到天数: 471 天

    [LV.9]以坛为家II

    9#
    发表于 2013-7-19 16:08:42 |只看该作者
    温故而知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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