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不少企业企业准备上市,而具体操作过程中一般均会遇到个人投资资本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个人所得税处理问题,现举一个例子进行分析说明: 某企业原有投资者张三与李四各投入1000万,各占投资比例50%,后来王五投入了8000万,其中2000万计入实收资本,6000万计入资本公积,则张三、李四、王五的投资占比为25%,25%,50%。现在,企业为增大实收资本,将6000万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则实收资本中张三、李四、王五各为2500万,2500万,5000万。分析此次转股中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企业认为:不涉及个人所得税, 理由:一,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国税发〔1997〕198号 ]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法理依据:这转增的6000万资本公积是投资者投入的,最起码王五是不涉及个税,因为他投入了8000万,现在只是将他自己的资本公积6000万中的3000万转到他名下的实收资本。 个人分析:三人均涉及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的个人所得税。 理由:一,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1998〕289号 ],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法理依据:王五增资时是投入了8000万,只占了实收资本2000万,那只是会计帐上实收资本2000万,但个人所得税的成本(计税基础为8000万)。另外,企业的留存收益中只有实收资本是与投资者一一对应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是所有投资者的共同权益,不能一一对应(也就是未分配或转实收资本前是不存在哪部分是哪个股东或投资者之说),所以本案中进行转增资本时,张三、李四各应扣个税1500*20%=300万,其投资成本也就是计税基础为2500万,而王五应扣个税3000*20%=600万,其投资成本也就是计税基础为11000万元。 存在问题:一、税务机关内部从上到下,对此政策掌握的并不多,或因为利益原因不能不敢作出正面判断,如:总局不答复,交由各省局答复;也有省局的答复不征。所以,纳税人对现行政策是持怀疑态度。 二、一般情况下,这种操作大多是在企业准备上市前,将实收资本(以后为“股本”)“盘大”,上市后可募集更多资金,所以一定要将企业做大,不可能在转增资本的同时作现金分配。而投资者也为了争取更大利益也将所有资金投入企业,所以,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现时纳税义务能力的确存在问题。 实际操作:一、纳税人不懂政策,当地税务机关也不懂政策,纳税人不申报,税务机关也不管。 二、纳税人懂政策,当地税务机关不懂政策,所以,纳税人请示后,税务机关答复不征。 三、纳税人懂政策,当地税务机关懂政策,但不想执行政策,则出现了几种解决方法:1.税务机关出会议纪要,暂缓征收。2.当地政府以扶持企业上市为由出台暂缓征收的文件。 四、纳税人懂政策,当地税务机关也懂政策,纳税人无能力缴纳,税务机关又不能违反政策不征,双方僵持不下。 所以:个人建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应该尽早面对客观现实,正视实际问题,一方面要考虑到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另一方面要避免税务机关的执法风险,作出合理、合法且可操作的政策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