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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投资者股息红利所得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的公告 | | |
作者:郑州市地方税务局管理员 来源:郑州市地方税务局 时间:2013-09-03 |
为进一步加强个人投资者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强化税源控管,堵塞征管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对个人投资者股息、红利所得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第一条 本公告征收对象为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的个人投资者。
第二条 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其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所得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以企业税后利润的40%作为企业向投资者的利润分配,依20%的税率征收该税目的个人所得税。具体方法如下:
1.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以其按应税所得率计算的所得额减去企业所得税额后的余额作为企业“税后利润”,企业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为: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应税收入总额×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1-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40%×个人投资者的出资比例×20%。
2.采用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以其核定的企业所得税额除以企业所得税税率为应纳税所得额,以应纳税所得额减去核定的企业所得税额后的余额作为企业“税后利润”,企业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为: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核定的企业所得税额÷企业所得税税率-核定的企业所得税额)×40%×个人投资者的出资比例×20%。
第三条 个人投资者应纳的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所投资企业代扣代缴,并按月申报缴纳。
第四条 核定征收企业实际分配的股息、红利所得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超过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扣缴的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三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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