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1、2011年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否继续执行? 问:2011年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否继续执行?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所得税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02、企业购进的软件可否采用缩短年限法摊销折旧? 问:我们是一家建筑设计公司,现购买一套设计软件,使用期限20年。该套软件每2年~3年要更新一次,费用比较多。请问,该套软件可否采用缩短年限法摊销折旧?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因此,建筑设计公司购买的工程软件,可提供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可以按上述规定年限摊销。 303、企业为部分高管支付的保险费可否税前扣除? 问:企业只为部分高管支付的保险费,能否按照工资、薪金总额的5%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以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因此,如果企业仅为部分人员支付上述保险费,则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04、分得债权的股东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某公司在年终汇算清缴时进行改制,有股东要求撤资,公司在向这些股东分配红利时,部分股东获得的是公司的债权。分得债权的股东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东取得公司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267号)明确,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相关规定,个人取得的股份分红所得包括债权、债务形式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相抵后的所得。个人股东取得公司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应以其债权形式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减去债务形式应付账款的账面价值的余额,加上实际分红所得为应纳税所得,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305、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能否税前扣除? 问: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306、取得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用工补贴等,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2010年度,某公司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取得的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和岗位用工补贴,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6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综合上述规定,如果某公司是从县级(含本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取得上述财政性资金,且同时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不征税收入三个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但是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以及资产的折旧、摊销不得税前扣除。 307、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问: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在税前扣除。 308、创业投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有什么优惠政策? 问:创业投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管理办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要求执行。 309、预约定价管理适用于哪些企业? 问:预约定价管理适用于哪些企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规定,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企业提出的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进行审核评估,并与企业协商达成预约定价安排等工作的总称。预约定价安排一般适用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1.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在4000万元以上。2.依法履行关联申报义务。3.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 310、航空企业发生的空勤训练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问: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