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11-10-27 1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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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5 天 [LV.2]偶尔看看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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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蓝灵儿 于 2011-4-21 14:01 发表 ![]()
请问:如果项目已销售85%,按规定应该进行清算,但公司成本无法核定,很多预付工程款发票尚未收回,清算可以延后吗,或者采取什么方方法进行清算,企业才不至于少进成本?核定土增税清算需要什么条件?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
因此,企业开发产品完工不能及时取得发票将影响土地增值税计税成本的扣除,除个别地方税务机关允许企业将来有发票了补充清算外,多数税务机关只做一次清算,纳税人难免会陷于被动局面,选择核定清算由此也成为多数纳税人首选之举。
根据土地增值税政策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参照与其开发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当地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负情况,按不低于预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你可以在查账与核定之间进行权衡测算,选择对于你公司有利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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