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11-10-17 11: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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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转让及销售阶段税收处理
一、 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
例》(2008年11月10日国务院令第54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的规定,应依据营业额按照5%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等规定计算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三)税目税率
1.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按照“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
目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销售商品房及其他建筑物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2.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商品房及其他建筑物的,依据实际缴纳的营
业税按照规定的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为县、镇的,税率为5%;而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镇的,税率为1%。依据实际缴纳的营业税按照3%征收率征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为2%。
单位和个人转让在建项目时,不管是否办理立项人和土地使用人的更名手续,其实
只是发生了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于转让在建项目行为应按以下办法征收营业税:(1)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2)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在建项目是指立项建设但尚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或其他建设项目。
在查账征收方式下,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前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根据此规定,取得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季(或月)度预缴时应进行如下处理:
首先,计算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预计毛利额
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预计毛利额=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预计税毛利率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1) 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
郊区的,不得低于15%;
(2) 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
(3) 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
(4) 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其次,把预计毛利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利润额=会计利润总额-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预计利润
额。
当期应纳所得税额=实际利润额×适用税率
二、销售和装修分离筹划节税是否有效
【例5-6】:某地税局在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税收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其他应付款”账户中有一笔与甲公司的往来款,甲公司汇来房款850万元,企业从其他应付款转预收帐款科目611万元,检查预收帐款明细帐,发现企业已于2009年12月确认了销售收入为611万元,为何其他应付款中仍有余额239万元?经调取甲公司的购房合同发现,甲公司与房地产公司2009年5月签定了正式的房屋销售合同总价为611万元,同时还签定了一份补充协议,主要内容为:因甲公司购买楼房为装修房,故甲公司实际支付房地产公司850万元中611万元为房价,剩余价款为装修款,由房地产公司支付给乙装饰工程设计公司。因该笔款项尚未支付,仍挂在企业“其他应付款”科目中,根据企业提供的装修合同,该房地产公司与乙装饰工程设计公司签定了该栋房产的室内设计合同,合同总价为239万元。据此,检查人员认定该企业销售的实际是精装修房。
根据国税函[1998]53号批复:纳税人将销售房屋的行为分解成销售房屋与装修房屋两项行为,分别签订两份契约(或合同),向对方收取两份价款。鉴于其装修合同中明确规定,装修合同为房地产买卖契约的一个组成部分,与买卖契约共同成为认购房产的全部合同。因此,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关于“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规定,对纳税人向对方收取的装修及安装设备的费用,应一并列入房屋售价,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分析:将精装修房屋销售合同分解为“毛坯房合同”和“装修合同”是否可行?
【例5-7】: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小区商品房销售,平均售价8000元/平方米。分解销售收入后房屋售价5500元,装璜费2500元。(以上为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1%,契税1.5%)
1)房地产企业涉税: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5500元,
营业税及城教=5500 ×5.5%=302.5
预缴土地增值税=5500×1%=55
2)装璜企业涉税:开具装修发票2500元(装璜企业不涉及土地增值税)
营业税及城教=2500 ×3.3%=82.5
两家合计缴税 440,如果不这样操作,涉税:
营业税8000×5.5%=440
土地增值税 8000×1%=80 合计:520
差异:520-440=80
3)买房人纳税应纳契税 5500×1.5%=82.5
如果不这样:8000×1.5%=120
差异:120-82.5=37.5(以100平方米计算:差3750元)
达到这个效果的实质还需要:
①装璜企业必须实际是关联企业,但表面不能体现是关联企业。并双方具有严格的合同或协议,而且商品房的售价接近或略低于该小区政府公布的平均售价。装璜企业必须在此基础将发生的装璜成本真实的体现,并具有合理利润空间。装璜成本由设计费、材料费、工时费组成。
②时限的确定:应确定一个时间为房屋完工(达到可以入住)时间,然后再发生装璜成本。
③最重要的一点:必须买房人与开发企业和装璜企业分别签订协议或合同。正确的作法应该是:
1)期房预售时,就分别签订合同,
2)房屋完工(达到可以入住)时就分别签订合同。
④还要与买房人讲好,只要买我的房,就必须用我这个企业装璜,这一点要体现在某个合同中,以免事后发生纠纷。以上操作的风险:
1)如果装潢企业不与购买人签订合同或协议,只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房人签订。
2)如果将房屋先装修后等买房人来买,也不行。
3)这个装璜企业千万不能体现是关联企业。
4)利润的合理划分不能偏离常规。
否则:税务机关认为装潢企业是开发企业请的,根据国税发[1998]53号文,发生的装潢费用是开发企业的成本,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包括装潢费用在内。如果这样就惨了,不但没少缴税,还多了一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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