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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溪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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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国税函[2008]299号《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31#
发表于 2008-6-17 20:21:56 |只看该作者
问过当地税局的,对这份文件都有不同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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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发表于 2008-6-18 15:21:18 |只看该作者
好好学习,共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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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发表于 2008-6-24 00:13:26 |只看该作者
我都看的一头雾水,这行的会计很难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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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发表于 2008-6-24 00:18:14 |只看该作者
一定要分清利润率和毛利率的概念,这两个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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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发表于 2008-6-25 16:17:53 |只看该作者
就是想着法子多缴税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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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发表于 2008-6-26 19:53:09 |只看该作者

学习学习

该用户从未签到

37#
发表于 2008-6-26 20:05:20 |只看该作者
赞同14#,25#随风而逝的答案.区别很细微,是在扣减税金的差别,增加了负担.

其实在刚出32号文时就发现20%-6.55%=13.55%比原来的15%还低哩,果然税务上也发现了这个问题,又调回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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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发表于 2008-6-28 09:43:24 |只看该作者
好好学习一下。。。。。。。。。。

该用户从未签到

39#
发表于 2008-7-6 14:50:56 |只看该作者
全国的 新规啊 ,好好学习学习,谢谢了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12-6 08:42
  • 签到天数: 6 天

    [LV.2]偶尔看看I

    40#
    发表于 2008-7-9 15:43:21 |只看该作者

    北京国、地税都没有通知执行该文件

    我认为,299号文就是提高了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允许扣除税金及附加和费用,但对于既有预售收入,又有销售收入的企业来说,期间费用及销售收入所对应的税金及附加应该是可以扣除的。不知道我理解的对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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