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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zhaozhao9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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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关于国税发(2009)31号文第三十六条的讨论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4-1-4 10:48
  • 签到天数: 47 天

    [LV.5]常住居民I

    21#
    发表于 2010-3-1 14:18:42 |只看该作者
    认同,有点道理,看来高手真多

    该用户从未签到

    22#
    发表于 2010-3-11 14:36:36 |只看该作者
    楼主有见解,学习中啊

    该用户从未签到

    23#
    发表于 2010-3-12 14:08:22 |只看该作者
    认同,有点道理,继续学习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2-6-11 14:56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24#
    发表于 2011-2-13 11:09:05 |只看该作者
    其实上面有位朋友的观点我不是很赞同的,因为从项目公司分回去的利润,按照现行的所得税法规是不需要再缴纳所得税的。所以,无论分回去的是产品、利润、收入等,都是利益的不同形式而已,对于合作方来说意义不大。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2-1-8 16:44
  • 签到天数: 17 天

    [LV.4]偶尔看看III

    25#
    发表于 2011-12-6 12:10:00 |只看该作者
    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前提条件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2-1-8 16:44
  • 签到天数: 17 天

    [LV.4]偶尔看看III

    26#
    发表于 2011-12-6 12:11:39 |只看该作者
    如该项目已经结算计税成本,其应分配给投资方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与其投资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分配给投资方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与其投资额之间的差额  视同企业的利润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2-1-8 16:44
  • 签到天数: 17 天

    [LV.4]偶尔看看III

    27#
    发表于 2011-12-6 12:14:14 |只看该作者
    如未结算计税成本,则将投资方的投资额视同销售收入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未结算计税成本 相关成本必定早晚计入相关项目,对所得税无影响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2-1-8 16:44
  • 签到天数: 17 天

    [LV.4]偶尔看看III

    28#
    发表于 2011-12-6 12:18:56 |只看该作者
    应该一投资额入账,依据就是其应分配给投资方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与其投资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税务以把投资视同收入处理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2-1-8 16:44
  • 签到天数: 17 天

    [LV.4]偶尔看看III

    29#
    发表于 2011-12-6 12:20:46 |只看该作者
    能视同销售二手房差额纳税吗
    应该能,因为前段该交的税已经缴纳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7-5-18 14:55
  • 签到天数: 311 天

    [LV.8]以坛为家I

    30#
    发表于 2011-12-6 13:20:07 |只看该作者
    同意第二个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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