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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zhaozhao9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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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关于国税发(2009)31号文第三十六条的讨论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11#
发表于 2009-7-24 14:24:45 |只看该作者
三人行,必有我师焉。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5-3-2 10:24
  • 签到天数: 13 天

    [LV.3]偶尔看看II

    12#
    发表于 2009-8-15 15:43:29 |只看该作者
    讨论2:
    上述第(二)条中:
    项目形成的利润已经在主开发企业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分给了投资方,投资方取得的税后利润被视同股息、红利所得,还要缴纳一遍企业所得税,不如按照分配开发产品的结算方式实惠。
    您复制他人帖子发表,已涉嫌恶意灌水,来自www.fdckj.com,地址:http://www.fdckj.com/thread-11429-1-1.html


    股息、红利所得不用再交企业所得税了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5-3-2 10:24
  • 签到天数: 13 天

    [LV.3]偶尔看看II

    13#
    发表于 2009-8-15 15:44:03 |只看该作者
    这是引用,怎么叫恶意灌水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5-3-2 10:24
  • 签到天数: 13 天

    [LV.3]偶尔看看II

    14#
    发表于 2009-8-15 15:44:59 |只看该作者
    看来管理员还是应该重新定义什么是恶意灌水?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4-3-20 14:57
  • 签到天数: 11 天

    [LV.3]偶尔看看II

    15#
    发表于 2009-9-19 21:49:21 |只看该作者
    新的法规要认真学习。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4-6-25 08:37
  • 签到天数: 65 天

    [LV.6]常住居民II

    16#
    发表于 2009-9-26 09:03:52 |只看该作者
    这一条很重要,需要明确下,学习了

    该用户从未签到

    17#
    发表于 2009-12-31 11:12:46 |只看该作者
    正在研究.......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2-7-24 09:42
  • 签到天数: 8 天

    [LV.3]偶尔看看II

    18#
    发表于 2009-12-31 11:17:27 |只看该作者
    因未成立法人公司,所以谈不上投资,收到的开发产品也谈不上是收到的股利.只能是借款与销售开发产品.

    该用户从未签到

    19#
    发表于 2010-1-29 17:56:03 |只看该作者
    谢谢分享资料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1-11-6 13:05
  • 签到天数: 2 天

    [LV.1]初来乍到

    20#
    发表于 2010-2-24 23:40:32 |只看该作者
    我也来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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