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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商铺分割出租 房产税如何缴纳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4-6 09:26
  • 签到天数: 464 天

    [LV.9]以坛为家II

    跳转到指定楼层
    #
    发表于 2014-7-29 17:39:27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1本位币
    请教一个问题:我们是一家合肥的开发商,将一栋商业体自持,委托一家管理公司代为招商及经营,业态为家具建材,将铺面分割成大小不同的展位进行招商,在此种情况下如何缴纳房产税,是“从租计征”还是“从价计征”呢,谢谢。听朋友说有安徽[1993]320号文上有规定是“从价计征”,但又查不到该文件,故有此一问,请高手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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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该用户从未签到

    14#
    发表于 2014-8-14 22:48:06 |只看该作者
    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吉地税发〔2006〕4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对商(市)场或其他纳税人将部分房屋整间出租,应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对未构成房屋的柜台、铺面、场地等出租的,仍按房产的原值征收房产税。  这是吉林省的。你是合肥的,要找一下合肥地税的文件了。你可以打当地12366地税电话问一下。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8-9-20 14:24
  • 签到天数: 43 天

    [LV.5]常住居民I

    13#
    发表于 2014-8-14 16:00:07 |只看该作者
    再学习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8-2-24 08:59
  • 签到天数: 622 天

    [LV.9]以坛为家II

    12#
    发表于 2014-8-11 11:00:49 |只看该作者
    sdmcljg 发表于 2014-8-11 10:52
    首先委托管理公司的委托的性质是全部委托(包括代收房租代签租赁协议)还是招商代理需要界定清楚,如果以管 ...

    建议贵公司签约时采用税后房租方式结算,租赁环节税金由承租人缴纳,贵公司代征即可。凡是租赁的由承租人缴纳,未租赁的面积部分由贵公司按照产权面积和总成本比例计算的账面原值计算缴纳即可。供参考。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8-2-24 08:59
  • 签到天数: 622 天

    [LV.9]以坛为家II

    11#
    发表于 2014-8-11 10:58:14 |只看该作者
    塞外愚翁 发表于 2014-7-30 13:38
    内地税字[2009]238号:内蒙古地方税务局关于柜台租赁承包经营行为计征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巴彦淖尔市地方税 ...

    以上文件的前提是商贸公司的内部摊位租赁行为,而本案例中是房地产开发公司。目前实践中超市大厦购物广场中的柜台租赁承包经营(统一开具商业发票、大厦采用统一结算统一纳税扣点计费管理模式)的均不缴纳房产税,由房产产权人缴纳房产税,而承包摊位的业户不交纳房产税。以上分析值得商榷。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8-2-24 08:59
  • 签到天数: 622 天

    [LV.9]以坛为家II

    10#
    发表于 2014-8-11 10:52:50 |只看该作者
    首先委托管理公司的委托的性质是全部委托(包括代收房租代签租赁协议)还是招商代理需要界定清楚,如果以管理公司名义签约并收房租的管理公司属于转租,贵公司租赁给管理公司,管理公司转租给商户,属于从租计征房产税;代为招商的,由业户与贵公司签约并交纳房租,贵公司同样属于租赁行为,从租计征。但是代理公司属于代理行为还是转租行为结果不一样的。无论如何贵公司均属于从租计征房产税的。供参考。

    点评

    建议贵公司签约时采用税后房租方式结算,租赁环节税金由承租人缴纳,贵公司代征即可。凡是租赁的由承租人缴纳,未租赁的面积部分由贵公司按照产权面积和总成本比例计算的账面原值计算缴纳即可。供参考。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8-11 11:00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2-2 11:06
  • 签到天数: 7 天

    [LV.3]偶尔看看II

    9#
    发表于 2014-8-6 16:41:35 |只看该作者
    个人建议,从租计征。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8-3-5 14:44
  • 签到天数: 1041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8#
    发表于 2014-7-30 17:24:37 |只看该作者
    如果是出租的当然是从租计征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11-17 08:55
  • 签到天数: 1114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7#
    发表于 2014-7-30 13:38:27 |只看该作者
    内地税字[2009]238号:内蒙古地方税务局关于柜台租赁承包经营行为计征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巴彦淖尔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商贸公司柜台承包经营行为房产税计税依据问题的请示》(巴地税发[2009]24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的规定,商场产权所有人对外租赁或承包柜台、摊位取得收入不属于房产租金收入,应不予征收房产税。对商场产权所有人应按房产原值从价计征房产税。

              津地税地(2012)16号关于地下停车场(位)等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2.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公司定期收取车位租金的地下停车场(位),按已出租车位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二、各类专业市场、商业综合体房产税问题
    对各类专业市场、商业综合体出租摊位、柜台或场地的,应按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对其出租具备房屋基本属性的房产,按照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各地的规定,柜台摊位出租均不征收房产税。
    房产税的着重点在于“房产”,柜台、摊位不拥有房屋产权,不属于房产。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7-10-11 13:39
  • 签到天数: 1076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6#
    发表于 2014-7-30 13:34:38 |只看该作者
    我赞同4楼意见,但是要考虑到地方文件认定

  • TA的每日心情
    难过
    2020-6-21 14:42
  • 签到天数: 193 天

    [LV.7]常住居民III

    5#
    发表于 2014-7-30 09:53:39 |只看该作者
    看此房子的所有权,及此次出租出去的商铺租金是否合理,若不合理,税务局可以核定,这样从租计征。剩余部分从价计征,这样个人觉得合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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