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颁发了《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下称“新制度”),并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在除金融保险业以外的大中型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该制度对我国企业产品成本核算有关的“成本核算对象”、“成本核算项目和范围”、“成本归集、分配和结转”等内容,进行了系统的明确与规范。对所有企业建立健全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规范企业成本核算行为,保证企业产品成本信息真实、完整等具有重大意义。
新制度中关于房地产企业成本核算的内容与《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下称“原制度”)中的相关规定相比,房地产企业“开发成本明细项目”的具体核算内容发生了4个方面的变化。
引入作业成本法
新制度的最大亮点是,引入了新的成本管理方法—— —“作业成本法”。体现在房地产企业开发成本核算来看,主要是将原制度在“期间费用”开支的部分费用计入了“开发成本”,使成本信息更加真实、完整。
主要项目有,将原制度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开支的项目,计入了“开发成本—— —前期工程费”。比如安检费、质检费、标底编制费、交易中心手续费、招投标管理费以及临时围墙、围栏、围板的设计、建造、装饰费用等。
将原制度规定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开支的项目,计入了“开发成本—— —开发间接费”。比如:预结算编制与审核费、质监费、安全监督费、工程保险费、广告设施及发布费、销售环境改造费、临时销售通道工程费、售楼处装饰装修费、样板间费用、前期物业管理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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