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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务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8-9-27 11:21
  • 签到天数: 53 天

    [LV.5]常住居民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1-12-7 10:31:0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第三十二条、国税(2011)年第34号公告第六条之规定,在建安工程竣工决算结束前,房开公司年度汇算清缴可按规定预提10%开发成本,但稽查局认为我们执行了国税(2011)年第34号公告的规定,就不能再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预提10%的预提开发成本,因此在汇算清缴期前未按规定取得正式建安发票而预提的开发成本,全部调整增加所属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我认为国税发(2009)31号文是特别针对房地产企业的文件,而国税(2011)年第34号公告是针对所有企业的;不能说因为我公司执行了国税(2011)年第34号公告的规定,就不能再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预提10%的开发成本了。而且国税(2011)年第34号公告中并没有明确废止执行-国税发(2009)31号文。
    请问你是如何理解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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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无聊
    2012-6-16 08:14
  • 签到天数: 143 天

    [LV.7]常住居民III

    2#
    发表于 2011-12-7 14:42:14 |只看该作者
    同样问题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5-3-25 10:42
  • 签到天数: 253 天

    [LV.8]以坛为家I

    3#
    发表于 2011-12-7 15:42:15 |只看该作者
    不太理解呢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8-3-5 14:44
  • 签到天数: 1041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4#
    发表于 2011-12-7 16:33:30 |只看该作者
    现在税务说了算了,文件是他们掌握的,说不行就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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