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引领房地产会计行业潮流!

房地产会计网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用新浪微博连接

一步搞定

论坛热门版块 国内最热门的房地产财务同行交流平台 房产会计问吧 - 房产会计实务 - 纳税筹划

论坛推荐版块 我们的宗旨:房会天下 网聚精英 房产会计专题 - 房产开发资料 - 成本预算

网站培训课程 房地产会计财税专业培训 财税课程咨询 - 课程在线报名

查看: 1248|回复: 8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原创] 房产税收集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11-17 08:55
  • 签到天数: 1114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3-1-19 17:30:0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
    一、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解释
    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县城是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开征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关于城市,建制镇征税范围的解释
     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不包括农村。
    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三、关于人民团体的解释
      人民团体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拨付行政事业费的各种社会团体。
      四、关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是否包括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
      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虽然有一定的收入,但收入不够本身经费开支的部分,还要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补助。因此,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也属于是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对其本身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六、关于免税单位自用房产的解释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
      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房。
      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房屋和宗教人员使用的生活用房屋。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屋。
      上述免税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征收房产
    八、关于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如何确定纳税地点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座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
     九、关于在开征地区范围之外的工厂,仓库,可否征收房产税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在开征地区范围之内的工厂,仓库,不应征收房产税。
    十、关于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否免征房产税
      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十二、关于个人所有的房产用于出租的,应否征收房产税
      个人出租的房产,不分用途,均应征收房产税。
      十三、关于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可否由当地核定面积标准,就超过面积标准的部分征收房产税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因此,对个人所有的居住用房,不分面积多少,均免征房产税。
      十四、关于个人所有的出租房屋,是按房产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还是按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因此,个人出租房屋,应按房屋租金收入征税。
    十六、关于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可否免征房产税
      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十七、关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其减除幅度,可否按照房屋的新旧程度分别确定?对有些房屋的减除幅度,可否超过这个规定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具体减除幅度以及是否区别房屋新旧程度分别确定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减除幅度只能在10%30%以内。
    十九、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十一、关于基建工地的临时性房屋,应否征收房产税
      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十二、关于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使用或出租的房产,应否征收房产税
      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像馆等所使用的房产及出租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二十三、关于房产出租,由承租人修理,不支付房租,应否征收房产税
      承租人使用房产,以支付修理费抵交房产租金,仍应由房产的产权所有人依照规定缴纳房产税。
    二十四、关于房屋大修停用期间,可否免征房产税
      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二十五、关于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如何征收房产税
      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划分,分别征收或免征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期间如何确定房产税纳税人的批复
    国税函[2002]28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中“房屋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的规定,凡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使用商品房,且购销双方均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期间,应确定房屋的实际使用人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缴纳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3]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随着我国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涉及房地产税收的政策问题日益增多,经调查研究和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现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
      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城镇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173号
    颁布时间:2005-10-21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关于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问题,《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87〕财税地字第003号)第二条已作了明确。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房屋功能的完善,又出现了一些新的设备和设施,亟需明确。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二、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四、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房屋中央空调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等问题的批复》(〔87〕财税地字第028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财税[2005]1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 局 ) 、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统一税收政策,规范税收管理,现将具备屋功能的地下建筑的房产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二、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
      1 .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 50 — 60% 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 = 应税房产原值× [1-(10% — 30%] × 1.2 %。
      2 .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 70 — 80 %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 = 应税房产原值× [1-(10% — 30%)] × 1.2 %。
      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
      3 .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三、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四、本通知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86] 财税地字第 008 号 ) 第十一条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罩棚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明确和规范加油站罩棚产税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加油站罩棚不属于房产,不征收房产税。以前各地已做出税收处理的,不追溯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5]89号
    三、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调整后的个人住房营业税税收政策。
     (一)20056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应全额征收营业税。
      (二)20056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符合当地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对外销售,应持该住房的坐落、容积率、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证明材料及地方税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地方税务部门应根据当地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利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对纳税人申请免税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免征营业税。
     (三)20056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不能提供属于普通住房的证明材料或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按非普通住房的有关营业税政策征收营业税。
    (四)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
     (五)个人对外销售住房,应持依法取得的房屋权属证书,并到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开具发票。
      (六)对个人购买的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对外销售的,在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缴纳营业税时,需提供购买房屋时取得的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作为差额征税的扣除凭证。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分享分享0 收藏收藏0 顶0 踩0 转发到微博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11-22 14:22
  • 签到天数: 1245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2#
    发表于 2013-1-19 19:09:43 |只看该作者
    还有什么集合一起发,我要学习,谢谢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5-25 14:27
  • 签到天数: 735 天

    [LV.9]以坛为家II

    3#
    发表于 2013-1-19 19:11:37 |只看该作者
    两个字“学习”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6-9 13:43
  • 签到天数: 464 天

    [LV.9]以坛为家II

    4#
    发表于 2013-1-28 13:15:49 |只看该作者
    学习学习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6-12 17:21
  • 签到天数: 151 天

    [LV.7]常住居民III

    5#
    发表于 2013-7-26 10:41:12 |只看该作者
    抓紧时间学习了,学习是最快乐的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20-9-3 08:39
  • 签到天数: 469 天

    [LV.9]以坛为家II

    6#
    发表于 2013-7-26 11:00:32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4-10-6 20:20
  • 签到天数: 49 天

    [LV.5]常住居民I

    7#
    发表于 2013-8-23 14:41:51 |只看该作者
    谢谢分享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2017-10-12 15:49
  • 签到天数: 96 天

    [LV.6]常住居民II

    8#
    发表于 2013-9-8 14:46:36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谢谢楼主的无私奉献。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5-4-28 10:32
  • 签到天数: 509 天

    [LV.9]以坛为家II

    9#
    发表于 2014-2-25 10:18:39 |只看该作者
    先回复,后学习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推荐阅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