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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打印本页]

作者: rakehell78    时间: 2014-10-28 15:10
标题: 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精神,现就有关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四、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本通知第一至三条规定之外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问题,继续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0月20日

附件下载:



作者: 加米雪    时间: 2014-10-29 12:20
学习了
作者: 加米雪    时间: 2014-10-29 12:23
zzlxm 发表于 2014-10-29 09:14
学习一下

   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出自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我认为这句话需要关注两个点:

1、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四个字)

2、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分年度三个字)


第一句话,明确了该资产仍是企业核算的固定资产而不是低值易耗品或者直接进费用的办公用品,第二句话明确了不用分年度计算折旧而不是不再计算折旧。也就是说这两句话的关键几个字,限定了范围。因而个人的理解是,这类资产仍然按照准则规定的固定资产确定的几个要素来进行判定是否属于固定资产,不应因5000元的价格对固定资产的判定产生实质影响;另外对于判定为属于固定资产的资产,仍然采用计提折旧的方式计入成本费用。举个例子吧:

企业2014年2月购入电脑一台,价值4800元,企业按照准则判定其属于固定资产,则其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原值    4800

      贷:银行存款           4800

借:管理费用(等成本费用科目)   4800

     贷:累计折旧                                    4800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欢迎吐槽

作者: 胡新强    时间: 2014-10-29 14:01
学习了
作者: 暗夜群星    时间: 2014-10-29 15:14
好文,非常及时。谢谢
作者: cby1990101    时间: 2014-10-30 09:56
谢谢分享
作者: 那些年    时间: 2014-10-31 09:54
学习借鉴,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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