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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投资者个人以土地使用权投资于企业税前扣除的凭证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魅影骑士 时间: 2013-1-4 16:39
标题: 投资者个人以土地使用权投资于企业税前扣除的凭证问题
关于投资者个人以土地使用权投资于企业,税前扣除的凭证问题:
(1)国税函【2010】148号:当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不一致时,按税法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但如果税法没有规定,应当按财务会计制度或其他相关法律执行。
(2)《公司法》第27条:
第二十七条 股东【包括企业股东和个人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的,应当依据评估报告、双方签订的投资协议、验资证明等可以税前扣除。
作者: msdc2008 时间: 2013-1-11 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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