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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明确 [打印本页]

作者: 丽人君子    时间: 2012-12-5 08:52
标题: 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明确
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明确(国税函[2009]3号,2009年1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作者: 日升    时间: 2012-12-5 14:11
学习了
作者: LJL51618    时间: 2012-12-5 15:43
学习了
作者: 猪妈-g1-f(w)    时间: 2012-12-11 17:40
想 学习学习
作者: 好顺    时间: 2014-3-4 20:31
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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