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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某外商独资企业,2008年分派2007年度红利,是否执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 [打印本页]

作者: 杏雨财税    时间: 2011-11-23 14:10
标题: 某外商独资企业,2008年分派2007年度红利,是否执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
答: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四条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的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外商独资企业2008年分派2007年度红利,如果是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不执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缴纳预提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条第七款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因此,外商独资企业2008年分派2007年度红利,分配给境外公司的中国籍公民股东的,按规定外商独资企业应代扣代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
作者: 1120971696    时间: 2011-11-23 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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