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
标题:
房地产企业无偿赠与职工的商品房涉及的税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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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窝窝123
时间:
2011-10-28 10:36
标题:
房地产企业无偿赠与职工的商品房涉及的税收问题
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商,因一位职工对我公司有突出贡献,所以我单位决定将一套商品房无偿赠与他,请问这样的情况下,单位和职工个人涉及到哪些税,具体的文件是哪一个,麻烦高人指点。
作者:
wubo8311
时间:
2011-10-28 11:25
作为视同销售行为,交纳各项税费
作者:
小小文刂
时间:
2011-10-28 11:42
wubo8311 发表于 2011-10-28 11:25
作为视同销售行为,交纳各项税费
视同销售。
作者:
刘魁
时间:
2011-10-28 12:41
作为视同销售行为,交纳各项税费
作者:
小小会
时间:
2011-10-28 15:09
个人还得交个税了
作者:
加米雪
时间:
2011-10-28 16:35
按照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征收营业税。但在新税法实施前,根据原《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个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不征收营业税。为保持税收政策的衔接,2009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在第二条中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并规定此前已征收的税款可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抵减或申请办理退税,列举的情形共有四种:
一是离婚财产分割。
二是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三是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四是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作者:
黄叶逍遥
时间:
2011-10-28 17:45
房地产企业将商品房无偿赠送给员工,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公司应缴纳所有相关的税种;员工个人应缴纳的接受商品房的契税,若果契税是房地产企业代交,则员工个人就不用承担了
作者:
窝窝123
时间:
2011-10-29 08:39
谢谢各位热心朋友的帮助
现就该问题的相关细节进行补充:该贡献突出的员工是与我公司签订了相关的协议,工作年限必须达到10年,那么此种情况下,针对个人所得税,是否有比较好的处理方法,具体应该用哪份文件作为依据呢?
作者:
黄黄立青
时间:
2011-11-12 15:20
视同销售交税,可以只给居住权就不用交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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