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BT模式的含义
1、 BT是英文Build(建设)和Transfer(移交)缩写形式,意即“建设--移交”,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资金来进行基础非经营性设施建设项目的一种融资模式。 2、 BT模式是BOT模式的一种变换形式,指一个项目的运作通过项目公司总承包,融资、建设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业主,业主向投资方支付项目总投资加上合理回报的过程。 3、 目前采用BT模式筹集建设资金成了项目融资的一种新模式。 二、BT模式产生的背景 1.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基础设施投资的银根压缩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如何筹集建设资金成了制约基础设施建设的关键。 2. 原有的投资融资格局存在重大的缺陷,金融资本、产业资本、建设企业及其关联市场在很大程度上被人为阻隔,资金缺乏有效的封闭管理,风险和收益分担不对称,金融机构、开发商、建设企业不能形成以项目为核心的有机循环闭合体,优势不能相补,资源没有得到合理流动与运用。 三、BT模式的运作 1. 政府根据当地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对项目进行立项,完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筹划报批等前期工作,将项目融资和建设的特许权转让给投资方(依法注册成立的国有或私有建筑企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根据项目未来的收益情况对投资方的经济等实力情况为项目提供融资贷款,政府与投资方签订BT投资合同,投资方组建BT项目公司,投资方在建设期间行使业主职能,对项目进行融资、建设、并承担建设期间的风险。 2. 项目竣工后,按BT合同,投资方将完工验收合格的项目移交给政府,政府按约定总价(或计量总价加上合理回报)按比例分期偿还投资方的融资和建设费用。 3. 政府在BT投资全过程中行使监管,保证BT投资项目的顺利融资、建设、移交。投资方是否具有与项目规模相适应的实力,是BT项目能否顺利建设和移交的关键 。 四、我国实施BT模式的依据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3]30号《关于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第四章第七条“鼓励有投融资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具备条件的工程项目,根据业主的要求按照建设—转让(BT) 、建设--经营--转让(BOT) 、建设—拥有--经营(BOO) 、建设--拥有--经营--转让(BOOT)等方式组织实施。”
五、BT模式的运作过程 1. 项目的确定阶段:政府对项目立项,完成项目建设书、可行性研究、筹划报批等工作; 2. 项目的前期准备阶段:政府确定融资模式、贷款金额的时间及数量上的要求、偿还资金的计划安排等工作; 3. 项目的合同确定阶段:政府确定投资方,谈判商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工作; 4. 项目的建设阶段:参与各方按BT合同要求,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5. 项目的移交阶段:竣工验收合格、合同期满,投资方有偿移交给政府,政府按约定总价,按比例分期偿还投资方的融资和建设费用。 六、BT模式的特点 1. BT模式仅适用于政府基础设施非经营性项目建设;
2. 政府利用的资金是非政府资金,是通过投资方融资的资金,融资的资金可以是银行的,也可以是其他金融机构或私有的,可以是外资的也可以是国内的;
3. BT模式仅是一种新的投资融资模式,BT模式的重点是B阶段; 4. 投资方在移交时不存在投资方在建成后进行经营,获取经营收入; 5. 政府按比例分期向投资方支付合同的约定总价。 七、BT模式的风险 1. 风险较大,例如政治风险、自然风险、社会风险、技术风险;需增强风险管理的能力,最大的风险还是政府的债务偿还是否按合同约定; 2. 安全合理利润及约定总价的确定比较困难; 3. 做好项目法人责任制,对项目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资产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的制度。加强项目的建设管理,合理降低工程造价,降低工程成本,降低融资成本,获取较大的利息差收入;
4. 适当的利润率(大于资金的综合水平)水平和资金的有限监管投入与增值退出,便是合理令人满意的水平,最大的安全保障就是最大的收益。
随着我国工程建设领域投融资体制的改革,越来越多的工程项目,尤其是基础设施项目,开始采用建设—转让即BT模式进行建设。实践中,由于目前整个行业对BT模式的认识不够,有关立法工作还处于探索阶段,致使诸多问题无据可依,BT模式频频被滥用。有的以BT之名行垫资之实,有的仅有招标单位自身出具的还款承诺而无任何实质性担保,有的在用地、立项、规划等方面明显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等等,诸如此类的不规范之处给介入BT项目的建筑企业带来了巨大的风险。BT系由BOT(建设—经营—转让)演变而来,作为一种投资方式,BT项目同样具有BOT项目的根本特征。作为BT项目的投资方,建筑企业的权利不仅应通过作为项目建设单位这一法律身份加以固定,还应设定有效的担保以确保其投资款的回收及相应投资回报的如期获取。鉴于此,对于那些拟通过BT模式提高竞争力的建筑企业来讲,在介入BT项目前后,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应深入分析相关招标文件以确定BT项目真伪,防范假BT模式可能带来的风险;第二,积极开展对BT项目的调查,包括项目合法性以及项目运作前景预测等;第三,重视对BT项目中招标单位回购担保的审查,以确保担保方案的有效性和可行性;第四,对于实践中有关部门由于对BT模式不了解,仍按一般工程承包办理相应手续的做法应主动要求纠正,以避免该类登记方式不当,降低对承包商的保护力度,加大投资风险;第五,重视BT项目的签约管理和履约管理。可聘请专业律师进行全过程把关,积极防范相当长的建设周期内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八、BT模式下的“信用担保” 太平洋建设集团基本上采取的是BT工程项目模式。在这个模式下,BT建设承包人的债务人基本上都是政府,而政府又通常有着极高的稳定性和较强的支付能力(财政收入)和影响力,当BT建设承包人拿着与政府签署的一系列BT项目合同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金融机构的第一反应就是“大鱼来了”!接着基于对最终资金来源方政府的信任,在缺少有效抵押、担保的情况下,放出巨额借款,也就是说,BT建设承包人提供给金融机构的是“政府付款”这样的一个“信用担保”。如果,金融机构有着良好的、持续的风险控制和管理能力,这样做理论上来说是没有什么大问题的。 BT项目即使国际上也是20世纪80年代才开始的,20世纪90年代从广东率先引入,属于新生事物,操作模式还不成熟,相应立法也没有跟上。这样的项目模式主要适用于建设公共基础设施,投资巨大,建设周期长,同时有着很大的质量风险、政策风险、自然风险等。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项目能否按预期顺利完工、移交给政府,是否会因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而使项目搁置,甚至终止,等等;不可预知的因素太多。 因此,金融机构如果只注重放贷前的严格审查,盲目认为有政府“买单”就可以高枕无忧,而对整个项目过程失去必要的了解和监管,对项目的进展和变化情况一无所知,对于可能出现的变故毫无思想和机制上的准备,也无应对和降低贷款风险的措施,必然会在项目上发生问题、贷款资金无法回收的情况下措手不及! 九、BT模式的“多米诺骨牌” 在BT项目的贷款上,由于资金需求量巨大,让一个BT建设承包人提供足额的财产抵押或相应担保也是不现实的。“办公室是租的”、“汽车是按揭买的”,这些情况,对于一个建筑施工单位来说,并不是什么异常现象。承接BT项目的单位,是要自行解决建设资金的,当然会把所有可能利用的资金都用在项目上,而不是给自己购置价值连城的固定资产,凡是可以用贷款方式购买的,毫无疑问是要贷款的。因此,事后才发现有关建设单位没有资产可以查封的情况,本应该是金融机构在放款之初就非常清楚的。 建设单位有了和政府的一系列板上钉钉的合同,有了政府的定期付款承诺,为什么还会无力还贷?而且,为什么已经出现不能按时还贷的情况后,还会有其他金融机构继续借款出去,直到所有的金融机构都被套牢?关键在于: 一,金融机构之间基于激烈的业务竞争,基本上不做、也不可能做横向的沟通(银团贷款除外)。一家金融机构在一个项目上出现问题,其他金融机构未必就能知道详情(借款人更不会主动告知),就可能在同一个项目上重蹈覆辙。 二,目前金融机构普遍抓得比较紧的是对借贷之前的审查,一旦审查通过,贷款发放出去后,实践中大多就不再进行严格有效的跟踪和监管(也没有很好的监管机制),对于项目的资金使用、项目进展、可能存在的种种风险等情况一无所知。 因此,像BT这样贷款金额巨大、项目周期漫长、深受国家宏观政策影响的项目,加之一家公司往往同时或先后进行着多个项目,只要其中一个项目的推进上出了问题、只要一个项目未能如期移交给政府,整个资金链条就会出现问题,金融机构就会最早受到最直接的影响。 由于目前金融机构在BT项目上出现了大量问题,甚至呆账、坏账,因此,现在很多金融机构已经采取了一刀切的做法,放弃了这项业务。有的银行略有变通,放弃BT项目贷款,但继续做BOT项目贷款。作为金融机构,应当总结经验教训,加强贷后管理,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并借鉴国外的由风险投资公司做后盾的做法,同时也可以引入专业担保公司,为BT项目借款做担保等,而不是“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 风险补救措施 针对目前已经出现的BT项目建设承包人无力归还金融机构贷款的情况,绝大数金融机构已诉至法院,采取了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的措施,但往往由于欠款人在借款时并未提供过相应的财产抵押,或抵押的财产与借款金额相差巨大,通过这种方式只能帮助金融机构挽回少量损失。笔者认为,可继续采取以下补救措施:1、保全建设项目,如果该建设项目尚未移交,理论上讲该项目的所有权人仍是BT项目的建设承包人;2、如果该项目已经移交,保全BT建设承包人的到期和预期债权;承包人的债权人一般是政府,相对来说是有保障的;3、如果该承包人又是其他拥有优质资产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那么,对该承包人在其他公司的股权进行保全,通过诉讼取得股权及其收益权,并通过将来对该股权的转让收回贷款。 十、关于BT项目的税收问题 在国内BT方式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建设方式, 诞生的时间短、实践经验少, 国家税务总局并没有出台针对该业务的统一规范,使得BT项目在税收征管中缺乏明确的规定。主要涉及的税收问题是对投融资方的营业税征税问题。
由于在税收征管方面没有适当规范可以参考,所以,在征管实务上,各地税务机关出台了不同的税收政策,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以取得的回购价款按照“建筑业”税目全额缴纳营业税。
持该观点的税务机关是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在《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08】195号文中可以体现。重庆市地税局在《通知》中明确,对BT模式的营业税征收管理,无论其是否具备建筑总承包资质,对融资人应认定为建筑业总承包方,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融资方取得的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应全额交纳建筑业营业税,并全额开具建安发票。这个观点是认为BT项目的投融资方的商业行为具有建筑性质而征收建筑业营业税。该观点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投融资方本质特点没有体现。投融资方是通过投融资完成项目再对其所有权进行移交而获得利润的,而不是以建设为主要目的;二是对纳税人的负税明显偏重。
第二种观点:以取得的回购款项扣除支付给施工企业工程承包总额后的余额,按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持该观点的是安徽省宣城市地方税务局和广东省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宣城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其《营业税财产行为税税收政策问答(第一期)》第一条的规定:建设方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给其它施工企业的,建设方在取得业主支付回购款项时按扣除支付给施工企业工程承包总额后的余额缴纳建筑安装营业税。广东省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BT项目税收管理的通知》惠地税发〔2009〕131号文中也规定, 若建设方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给其它施工企业,则该施工企业应为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计税营业额为工程承包总额。建设方在取得业主支付回购款项时按扣除支付给施工企业工程承包总额后的余额缴纳建筑安装营业税。这种观点依据营业税条例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可以实行营业税差额纳税政策,合理地降低了投融资机构的计税依据即计税营业额。但是,在这种征收过程中还是将BT项目的投融资方视为建筑总承包商而征收建筑业营业税,忽视了投融资方投资的本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设—移交”投融资建设模式税收政策的公告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0年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建设—移交”投融资建设模式营业税征管,现就有关营业税政策及发票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建设—移交”投融资建设模式中获取建设特许权的投资建设方(以下简称投资方),应认定为建筑工程总承包人,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对投资方将工程承包给其它施工企业的,按取得的回购价款减除支付给施工企业的工程款后的余额征收建筑业营业税。 所称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 三、投资方按发票管理相关规定领购、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开工建设,但尚未完工移交的建设项目,按本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8]195号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近来,有部分区县反映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建筑业营业税税政和征管上出现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经市局研究,现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BT模式的营业税问题 BT(即“建设-移交”)投融资建设模式(以下简称BT模式)是国际上比较成熟和通行的一种投融资建设方式,近年来在国内很多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实行BT模式的政府投资项目,一般由各级地方政府授权确定项目业主,由项目业主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投融资人(以下简称融资人),融资人负责建设资金的筹集和项目建设,并在项目完工经验收合格后立即移交给项目业主,由项目业主按合同约定分次支付回购价款。因此,BT是通过融资进行项目建设的一种融投资方式。对BT模式的营业税征收管理,明确为: (一)无论其是否具备建筑总承包资质,对融资人应认定为建筑业总承包方,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融资方取得的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应全额交纳建筑业营业税,并全额开具建安发票。
(三)融资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按BT模式合同规定的分次付款时间,合同未明确付款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总承包方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分包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分包方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二、个人从事建筑劳务的营业税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14条的规定,个人从事建筑劳务应持有相应的建筑业职业资格证书。因此,对持有建筑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个人从事建筑劳务的行为,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使用建筑业发票;对其他个人从事的建筑劳务收入,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使用综合统一发票。 三、促进城乡统筹税收政策中建筑业营业税的执行时间问题 《关于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有关地方税收政策的通知》(渝地税发〔2007〕242号)第三条、第九条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以工程开工时间为准。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广西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建筑业营业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2010年第8号公告 第七条 BT模式(建设--移交)是指一个项目的运作通过项目公司总承包,融资、建设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业主,业主向投资方支付项目总投资加上合理回报的过程。对BT模式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无论项目公司是否具备建筑总承包资质,对其应认定为建筑业总承包方,按“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二)项目公司取得的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应税收入,应按“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项目公司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上款所列应税收入,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河南省关于发布《建筑业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第八条
建设项目实行BT模式的,纳税人为: (一)项目的建设方(或投资方)与施工企业为同一单位的,以项目的建设方(或投资方)为纳税人。 (二)项目的建设方(或投资方)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或分包给其它施工企业的,分别以建设方(或投资方)和施工企业为纳税人。 第十九条
纳税人实行BT模式的,营业额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项目的建设方(或投资方)与施工企业为同一单位的,建设方(或投资方)在取得业主支付回购款项时以实际取得的回购款项为计税营业额。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 (二)建设方(或投资方)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或分包给其它施工企业的,该施工企业为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计税营业额为工程承包总额或取得的分包款。建设方(或投资方)在取得业主支付回购款项时按扣除支付给施工企业工程承包总额或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自建行为,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实行BT模式的,建设方(或投资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按BT合同约定的分次付款时间。合同未明确付款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建设方(或投资方)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建筑工程实行承包或分包的,承包或分包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BT项目税收管理的通知 惠地税发〔2009〕131号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BT(即“建设-移交”)投融资建设模式(以下简称BT模式)是国际上比较成熟和通行的一种投融资建设方式,近年来在国内很多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实行BT模式的政府投资项目,一般由各级地方政府授权确定项目业主,由项目业主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投融资人,融资人负责建设资金的筹集和项目建设,并在项目完工经验收合格后立即移交给项目业主,由项目业主按合同约定分次支付回购价款。为加强对BT项目的税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市局决定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BT模式的营业税征收管理,明确为: (一)项目的建设方与施工企业为同一单位的,以项目的建设方为纳税人,在取得业主支付回购款项时以实际取得的回购款项为计税营业额,按建筑业税目征收缴纳营业税等税费附加。 (二)若建设方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给其它施工企业,则该施工企业应为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计税营业额为工程承包总额。建设方在取得业主支付回购款项时按扣除支付给施工企业工程承包总额后的余额缴纳建筑安装营业税。 二、各县(区)局要加强对BT项目的税收管理,建立《BT项目税收管理台账》(见附件,以下简称《台账》)并定期统计上报有关数据。《台帐》要求每半年上报一次,每年1月31日和7月31日前上报市局税政科。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BT方式建设项目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
BT(Build Transfer)即建设-移交,是专属于政府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领域中采用的一种投资建设模式,这种项目投融资方式是国际上的一种通行做法。近年来,为适应经济发展需要,各级政府广泛采取BT项目投融资方式建设重点工程,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资金不足的问题。
经研究,对采取BT投融资方式进行工程项目建设,按BT方式操作并签定BT项目合同的,其营业税的征收管理政策明确如下:
一、以投融资人的名义立项建设,工程完工交付业主的,对投融资人应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
二、以项目业主的名义立项建设,对投融资人无论其是否具备建筑总承包资质,均应认定为建筑工程的总承包人,按“建筑业”税目的现行规定征收营业税;同时项目业主委托投融资人建设的行为属于委托代建行为,对投融资人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扣除代建工程成本后的余额。
三、按BT方式建设的项目,其工程建设中的建筑业营业税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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