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的税收优惠政策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26号 一、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三、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四、本通知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 (2006)31号文取消了免所得税 为促进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十三个部门在2001年度下发了《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1]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03年度下发了《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2,房地产公司人数符合条件的免税效果: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现有职工20人,其中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12人。该公司2011年实现房地产销售3亿元。 享受优惠前: 应缴营业税=30000×5%=1500(万元) 享受优惠后:因享受免税优惠,可免征营业税1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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