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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安置房建成后由棚改办回购,是否符合财税〔2013〕101号土地使用税的免征政策?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7-14 16:24
  • 签到天数: 181 天

    [LV.7]常住居民II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4-8-12 18:01:0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1本位币
    请问:开发商与当地棚改办签订《项目宗地回迁安置协议》:开发商建设回迁安置房,安置房建成后由棚改办回购(回购价格远低于正常商品房销售价格),开发商根据当地棚改办的具体安排负责落实回迁房安置。上述情况,是否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中“改造安置住房”的定义并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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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减免,实际操作中要备案的,一定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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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7-10-11 13:39
  • 签到天数: 1076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2#
    发表于 2014-8-12 18:01:02 |只看该作者
    这个减免,实际操作中要备案的,一定注意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7-10-11 13:39
  • 签到天数: 1076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3#
    发表于 2014-8-12 19:17:46 |只看该作者
    这个文的前提是你有一个棚改的认定,是省级的文,这个文有了一切ok的,这个棚户区认定,不是地方能认定的要报批的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5-4-28 10:32
  • 签到天数: 509 天

    [LV.9]以坛为家II

    4#
    发表于 2014-8-12 23:13:17 |只看该作者
    学习学习

    该用户从未签到

    5#
    发表于 2014-8-13 14:54:22 |只看该作者
    应该属于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8-2-24 08:59
  • 签到天数: 622 天

    [LV.9]以坛为家II

    6#
    发表于 2014-8-13 17:30:29 |只看该作者
    是否属于棚户区改造项目,需要由省级以上发改部门立项审批并报税务局备案,否则一般不被认定为棚户区改造项目,不管地方上设立旧城改造办公室、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等类似的机构签订的协议均不对税务部门发生效力。我认为:难以依据财税(2013)101号享受免收土地使用税的政策。因为签署回购协议就是说政府订制回购,属于特殊的销售行为。仅供参考。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24-3-3 15:18
  • 签到天数: 4106 天

    [LV.Master]伴坛终老

    7#
    发表于 2014-8-14 08:11:57 |只看该作者
    谢谢分享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11-17 08:55
  • 签到天数: 1114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8#
    发表于 2014-8-14 08:17:34 |只看该作者
    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3〕25号
    (三)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落实好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税收优惠政策,将优惠范围由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扩大到国有林区、垦区棚户区。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四)完善安置补偿政策。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各地区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禁止强拆强迁,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可以通过提供租赁型保障房等方式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或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条件下,纳入当地住房保障体系统筹解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支出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
      (一)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四)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五)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20-9-3 08:39
  • 签到天数: 469 天

    [LV.9]以坛为家II

    9#
    发表于 2014-8-15 15:10:57 |只看该作者
    税务局认定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7-14 16:24
  • 签到天数: 181 天

    [LV.7]常住居民III

    10#
    发表于 2015-3-14 22:42:17 |只看该作者
    省级有文件规范:比如 20090000 流便函【2009】13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流转税管理处 关于我省非煤矿城市棚户区改造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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