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16-1-2 11:48 |
---|
签到天数: 58 天 [LV.5]常住居民I
|
1本位币
本帖最后由 yrmxs 于 2014-5-27 21:45 编辑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的不同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对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进行纳税调整,具体如下:
。。。。。
(3)、计算开发产品完工年度以前年度已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完工时计算的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的差额。实际毛利额大于预计毛利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反之,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4)、调减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即预收账款)结转为销售收入部分预计毛利额,因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已经按照预计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计入销售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结转收入年度应对结转到收入中的这部分收入的预计毛利作为纳税调减项目进行调减。
上述二段话是不是一个含义?
比如:2008年预收12000万元,2009年预收5300万元,2009年6月完工交房,会计收入23000万元,销售成本16000万元,按照第(4)条要求,2009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800万元(12000×15%,假设预计毛利率是15%),是不是就把第(3)条说的“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的差额”也同时做到调整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