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拆迁房问题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比较(策税版) 拆迁实物补偿方式 | | | | |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国税发[2009]31号) 第二十七条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 一)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 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 企业所得税在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项目下单设回迁房建造支出,不视同销售; 土地增值税则视同销售计收入和拆迁补偿费。 | | | 第七条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 (一)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三)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 国税函[2010]220号 房屋价值按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计算,计入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 |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28号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 国税函[2010]220号 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计入拆迁补偿费 |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 土地增值税则不视同销售,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计入拆迁补偿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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