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12-7-24 09: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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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税政一处文件
甬地税一函[2013]18号
关于明确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口径的函
各县(市)、区局(分局)、市直属分局:
为了便于各地统一掌握和理解所得税政策,我们针对各基层单位及纳税人咨询的热点问题组织了讨论,并形成以下意见,供各地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
1、企业所得税热点政策问答(2013年第一期)
2、个人所得税热点政策问答(2013年第一期)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税政一处
2013年2月17日
附件1:
企业所得税热点政策问答
(2013年第一期)
一、收入类
1、问:关联企业之间无偿拆借资金是否需要纳税调整利息收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因此,关联企业之间无偿拆借资金,税务机关有权要求借出企业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借入企业凭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列支。但是,如果是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实际税负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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