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常犯的几种错误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土地增值税是一个需要高度重视的税种。在达到清算条件后,企业都要按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清算工作一般要将开发项目各个年度的销售收入、开发成本、费用及税金等收入和成本费用扣除项目逐一审核,稍不注意,就可能会影响到土地增值税计算的准确性。本文主要介绍一下日常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较为常见的一些错误情形,希望能引起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重视。 甲供材价款重复计入成本进行扣除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因此,对原材料由建设方提供的工程,施工方在计算营业税时,应将甲供材价款计入营业额。为此,不少地方的施工方在开具建筑业发票时,也将甲供材的金额包含在发票金额中开具。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此类发票入账时,如果按建筑业发票的票面金额计入开发成本,就会造成甲供材金额重复计入开发成本。因为,房地产企业在购买材料时,一般已将材料发票入账,并计入开发成本。不过,目前有些地方税务机关已规定,施工方在开具建筑业发票时,发票金额不包含甲供材,但在缴纳营业税时要包含甲供材,这样就从源头上杜绝了房地产企业甲供材价款重复计入成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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