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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云中飞点评:债务豁免,税法不可能有两种结果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1-10-15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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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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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3-8-7 17:26:0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原文地址http://blog.sina.com.cn/s/blog_707400eb0102eet0.html
    云中飞点评:债务豁免,税法不可能有两种结果
    钟必,网名云中飞,资深税务稽查官员,全国税务系统主流培训讲师,个人新浪博客《云税务》http://blog.sina.com.cn/feizhongyun访问量超过150万人次,在网上具有广泛的影响力。某省税务干部学院兼职教师,某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教育培训委员会委员,2011年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务稽查培训班》特约培训讲师,2012年深圳国税局海洋石油分局《金融企业税务风险点班》特约培训讲师,2012年福建税校《全国地税系统处级稽查局长培训班》特约培训讲师,2013年广州地税局《资本交易税务稽查业务培训班》特约培训讲师,2013年广东省地税局税政骨干《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业务培训班》特约培训讲师。参与了国家税务总局教育中心标准化课程《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的编写和《广东省地税局稽查案例选编》的编写,参加过全国税务系统2010年教学科研(税务稽查)论坛并进行示范演讲。长期为各地税务稽查系统做查前培训,经常为广大企事业单位授课,授课内容精彩,实操性强,信息量大,受到普遍欢迎。
    云中飞的主要研究方向是企业所得税和房地产相关税收。云中飞联系电话:18926950393邮箱;zhongbi2008 @vip.163.com
    云中飞最新核心课程《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审核要点》http://blog.sina.com.cn/s/blog_707400eb0102edem.html
    3月12日给 珠海国税稽查 局讲《交通运输企业营改增政策解读与税务稽查技巧>,详细情况见http://blog.sina.com.cn/s/blog_707400eb0102eauo.html
    3月13日给茂名地税讲《资本交易税务稽查技巧》详细情况见http://blog.sina.com.cn/s/blog_707400eb0102eava.html
    3月27-28日给韶关地税讲《房地产税务稽查技巧》详细情况见http://blog.sina.com.cn/s/blog_707400eb0102eb8g.html
    云中飞点评:债务豁免,税法不可能有两种结果
    豁免能否作为政府补助处理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李体彪 秦文娇 日期:2013-07-29
    TCL集团2013年6月19日发布公告称,其控股子公司华星光电将来自深超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超科技)的51亿元债务豁免认定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并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在此公告之前,2013年5月,TCL集团以31.8亿元获得深超科技持有的华星光电30%股权。至此,TCL集团持有华星光电85%股权,三星电子持有15%股权。本文仅从会计角度来分析债务豁免能否作为政府补助处理。
    深超科技51亿元债务豁免不应作为政府补助
    2009年11月,TCL集团与深超公司在深圳合作投资建设华星光电项目。合作方深超科技主要代表深圳市政府,作为扶持集成电路及新型平板显示器件产业发展的运作载体。华星光电项目总投资额高达245亿元,注册资本100亿元,由TCL集团与深超科技按55%和45%的比例共同出资,项目总投资245亿元,差额部分由华星光电向银行贷款或通过其他融资方式解决。那么,深超科技虽主要代表深圳市政府,其资金投入是政府补助还是政府资本?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政府补助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主要为财政拨款、财政贴息和税收返还,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政府补助特征有二:一是无偿性、有条件;二是直接取得资产。
    深超科技按45%初始投资入股华星光电,并且按照公司化运作,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显然不符合政府补助“无偿性”的特征。所以,深超公司的资本,是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不符合政府补助特征,不属于政府补助范畴,其豁免的51亿元债务,也不应作为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而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进行确认。
    债务豁免与股权转让孰先孰后有玄机
    在华星光电6月19日债务豁免之前,深超科技持有的华星光电股权已经全部转让。股权转让过程如下:深超科技初始持有华星光电的股权比例为45%,后将其持有的华星光电15%股权转给三星电子。2013年5月,又将其剩余的30%全部处置给TCL集团,然后在6月上市公司中期财报即将发布之际,深超科技对华星光电进行债务豁免。深超科技为何不先进行债务豁免再进行股权处置?谁先、谁后有何玄机?其实这是典型的利用会计政策进行的利润操纵。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有一项特别规定,企业接受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但是,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经济实质表明属于非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当将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这项规定使得上市公司盈余少了一条利润操作“捷径”。
    也就是说,深超科技处置持有的华星光电所有股权之前,二者仍属于投资与受资的关系,深超科技豁免华星光电51亿元债务,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的规定,华星光电接受非控股股东深超科技债务豁免,实质属于非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记入权益类科目“资本公积”,而不是计入当期损益,达不到提升企业业绩的目的。
    2013年5月,深超科技处置持有的华星光电所有股权之后,两个公司不再有任何关联关系,深超科技豁免华星光电51亿元债务,应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规定,将债务重组收益记入损益类科目“营业外收入”。通过股权转让,深超科技豁免华星光电51亿元债务,华星光电冠冕堂皇将获得债务重组收益直接计入当期利润,将极大提高上市公司的每股收益,达到提升业绩粉饰报表的目的。
    例如,A企业原持有B企业30%的股权,2012年10月20日,A企业与债务人B企业就其一项220万元债务达成如下重组协议:B企业以一批产品偿还。B企业用于偿债的产品成本为120万元,公允价值和计税价格均为150万元,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2012年11月20日,A企业决定出售给C企业其持有的B企业的全部股权,出售时A企业账面上对B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构成为:投资成本1200万元,损益调整320万元,其他权益变动200万元,出售取得价款1880万元。2012年12月20日,A企业与债务人B企业就其一项300万元债务达成如下重组协议:用于偿债的设备原价为500万元,已计提折旧200万元,公允价值为250万元;已计提减值准备80万元。A和B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
    2012年10月20日,B企业债务重组会计处理(单位:万元):
    借:应付账款220
    贷:主营业外收入1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5(150×17%)
    资本公积——债务重组利得44.5
    借:主营业务成本120
    贷:库存商品120。
    注:A是B的非控股股东,A对B的债务豁免作为权益处理。
    2012年11月20日,A企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单位:万元):
    A企业应确认的处置损益为:
    借:银行存款1880
    贷:长期股权投资
    1720(1200+320+200)
    投资收益160。
    同时,应将原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转入当期损益: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200
    贷:投资收益200。
    2012年12月20日,B企业债务重组会计处理(单位:万元):
    借:应付账款300
    累计折旧200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80
    贷:固定资产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2.5(250×17%)
    营业外收入——处置固定资产损益
    30[250-(500-200-8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7.5。
    注:A与B是非关联企业,A对B的债务豁免作为损益处理。 
    云中飞点评:李体彪 秦文娇的文章《豁免能否作为政府补助处理》写的非常好,但是,很可惜,文章只是仅从会计角度来分析债务豁免能否作为政府补助处理,文章没有从税务的角度来分析债务豁免的税收问题。
    仅从会计角度,根据会计准则及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
        8:企业接受的捐赠和债务豁免,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如果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性交易,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从会计的角度,债务豁免有两种结果:
    如果接受非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如果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性交易,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但是,债务豁免,税法不可能有两种结果,税法讲究的是公平原则, 只要是独立法人,无论是不是你的关联企业,税收待遇都是一样的,
    债务豁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收入。
    如果你一定要问关联企业到底有没有优惠政策,云中飞告诉你,对于关联企业的往来,税法的监控更为严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因此,本案例的51亿元债务豁免,无论是不是关联企业的债务豁免,从税法的角度,都属于收入,都要纳税。
    如果债务豁免不想交税,云中飞的建议是债转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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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9]以坛为家II

    2#
    发表于 2013-8-7 21:18:57 |只看该作者
    (一直在用)
    出自房地产会计网www.fdckj.com,原文地址:http://www.fdckj.com/thread-61184-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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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以坛为家I

    3#
    发表于 2013-8-8 17:31:29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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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4#
    发表于 2013-8-13 11:38:39 |只看该作者
    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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