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luyunhai 于 2013-5-5 07:15 编辑
课件以390页的大篇幅结合例子详细讲解所得税的相关税务规定及会计处理: ............................................................................................................................. [例1-1] 某商场为了促销,打出了“买一赠一” 的广告,买一台彩色电视机赠一台DVD机,彩色电视机含税售价15000元,DVD机含税售价1000元。商场实际收款15000元,所赠DVD应如何做账务处理? 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 实为“商业折扣”。 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彩电含税价=15000÷(15000+1000)×15000=14063元 DVD机含税价=15000÷(15000+1000)×1000=937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折扣额怎样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 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例1-7、甲房地产开发公司由于资金紧张,与乙公司约定, 2009年3月1日将一栋新建成的公寓楼售给乙公司,售价5000万元,成本价4000万元。双方合同约定,10个月之后,甲公司以5400万元购回该公寓楼。在回购期内,该楼仍然由甲公司负责管理。售楼款已经收到。 2010年1月1日,甲公司履约购回公寓楼。
2010年1月1日,甲公司履约购回公寓楼。
(1)此笔销售回购交易纯属融资交易,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没有转移,不确认销售,不开具发票,不纳税,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 借:银行存款 5000万 贷:其他应付款 5000万 借:交付(发出)开发产品 4000万 贷:开发产品 4000万 (2)回购价格大于售价应在回购期间每月末计提利息 (400÷10)= 40万元,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借:财务费用 40万 贷:其他应付款 40万 (3)2010年1月1日回购公寓楼,款项已付,开发产品已收回。 借:其他应付款 5400万 贷:银行存款 5400万 借:开发产品 4000万 贷:交付(发出)开发产品 40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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