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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商住两用楼,收入总额为6000万元。取得土地使用权成本为300万元,开发成本3000万元,开发间接费用(除利息)支出200万元,未列支 开发间接费用——利息支出或财务费用,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开发期间列支全部管理费用200万元,销售费用200万元,主营税金6000*0.056=336万元。土增税已按3%=6000*0.03=180万预缴,所得税已按1%预缴6000*0.01=60万元,假定该开发项目所在省规定的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比例分别两种情况为5%或10%, 求解:1、土增税计算 2、企业所得税计算 3、如果按(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那可以扣除的开发间接费用 =(-)+(二)之和的10%扣除,=(300+3000)10%=330万元,那平常财务入账是不是可以把 开发间接费用--比如办公费,直接入到管理费用科目里? 4、如果平常财务入账 把销售费用及管理费用入到递延资产里,在项目土增及所得税清算时转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里可不可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