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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预习:法的形式和分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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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3-2-5 20:36:3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预习:法的形式和分类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 第一章 总 论

      知识点四、法的形式和分类
      (一)法的形式(法的渊源)——法的具体的表现形态
      我国法的形式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特别行政区的法、行政规章、国际条约等,注意法的形式、制定机关和法律效力(考试重点)。
      法的形式及制定机关
    形式 制定机关 法律效力 常用名称 
    宪法 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 国家的根本**,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分为:
    (1)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如《刑法》
    (2)除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如《会计法》 
    法律效力和地位仅次于宪法 《……法》 
    法规 行政法规 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 地位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 《……条例、办法、规定》 
    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某些经济特区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允许范围内制定的适用于本地方的规范性文件 
    低于行政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地…条例》 
    自治法规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有权依照当地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地方的司法依据   
    特别行政区的法 全国人大制定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特别行政区依法制定在该特别行政区内有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行政规章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及直属机构 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办法、决定》 
    地方政府规章 省级、较大市以及某些经济特区市的人民政府 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 《…地…办法》 
    国际条约 国家之间     
      注意:我国不实行判例制度,最高法院所作的判决书只是一种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法的形式。
      (二)法的分类(了解)
    划分标准法的分类
    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习惯法)
    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宪法》)和普通法
    根据法的内容实体法和程序法
    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
    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国际法和国内法
    根据法律运用的目的公法和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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