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23-11-28 1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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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85 天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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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近日,税务机关在对一家工业企业进行纳税检查,发现该企业在2011年度终了时将“应付工资”余额50万元(当年计提)结转到“其他应付款”科目,并于2012年1月发放10万元,5月发放20万元, 6月发放20万元,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未作纳税调整。企业财务人员认为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支出可以“据实扣除”,将“应付工资”余额结转到“其他应付款”科目视为实际发放,可以在当年度内全额扣除。
税法分析: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实行分月或者分季预缴,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汇算清缴税款。因此汇算清缴前(5月底前)实际发放的2011年度工资薪金30万元可以在税前扣除,汇算清缴之后发放的20万元工资薪金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件精神,该企业2012年6月实际发放的20万元工资薪金可以在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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