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奋斗 2013-12-22 1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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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64 天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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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消费税
(四)消费税应纳税额
1.销售额的确认
(1)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款项不包括在内:
①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费
第一,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第二,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②符合规定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
【包装物的处理】①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②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收取酒类产品的包装物押金除外),且单独核算又未过期的,此项押金则不应并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③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换算】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必须换算为不含增值税销售额。
【门市部销售】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非买卖方式】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自产自用】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3)进口应税消费品
进口应税消费品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征收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2.销售量的确认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3.复合计征
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只有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采用混合计算方法。其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应税销售额×比例税率
4.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扣除
(1)外购已税应税消费品税款扣除
下列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额:
①以外购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②以外购的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③以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④以外购的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⑤以外购的已税汽车轮胎连续生产的汽车轮胎;
⑥以外购的已税摩托车连续生产的摩托车;
⑦以外购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⑧以外购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⑨以外购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⑩以外购的己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以外购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也享受同等待遇。
上述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或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或税额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或数量=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或数量+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或数量一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或数量
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应税消费品只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和进口环节已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对从境内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一律不得扣除。
(2)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税款扣除
纳税人用委托加工收回的下列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计征消费税时可以扣除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款。
【注意】其扣除的范围和计算方法同前。
值得注意的是,纳税人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钻石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珠宝玉石已纳税税款。
(五)消费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进口消费品应于应税消费品报关进口环节纳税,金银首饰、钻石在零售环节纳税。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色湖南各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生应税消费品并办委托收手续的当天。
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重点提示】注意金银首饰、钻石在零售环节纳税。
2.纳税期限:消费税的纳税期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3.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分支机构应纳税款应在所在地缴纳。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省级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纳税人分支机构应纳消费税税款也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局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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