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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youj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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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 河南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1-5章章节讲义汇总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3-12-22 15:24
  • 签到天数: 64 天

    [LV.6]常住居民II

    21#
    发表于 2013-1-21 13:49:19 |只看该作者
    六、一般存款账户(重点)
    (一)一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一般存款账户主要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重点提示】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能存不能取)。而基本存款账户可办理现金存取(能存又能取)。注意两者的区别。
    【例题11·判断题】一般存款账户主要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既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也可办理现金支取。( )
    【答案】×
    (二)一般存款账户的开户要求
    1.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资格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都可以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只要存款人具有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都可以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且没有数量限制。
    【重点提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必须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为前提。且没有数量限制。
    2.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所需的证明文件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借款合同或者其他有关证明。
    (三)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程序
    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实行备案制,无须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重点提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实行备案制,无须中国人民银行核准。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必须经人民银行核准。
    【例题12·判断题】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
    【答案】×
    七、专用存款账户
    (一)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要专户存储和使用的资金,才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针对不同的专用资金,《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了不同的使用范围:
    专用账户现金存取的比较

    名称
    存入现金
    支取现金
    单位银行卡账户
    ×
    ×
    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
    ×
    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
    √,但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
    √,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收入汇缴账户
    只收不付
    ×
    业务支出账户
    只付不收
    √,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二)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要求
    1.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条件
    【重点提示】需要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专用资金的内容了解即可。
    2.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所需的证明文件
    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当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三)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程序
    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实行核准制,其开户的核准与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的核准相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之外的其他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实行备案制,其开户程序与一般存款账户相同。
    八、临时存款账户
    (一)临时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1.临时存款账户的概念
    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有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1)设立临时机构(工程指挥部、筹备领导小组、摄制组等);(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建筑施工以及安装单位等在异地的临时经营活动);(3)注册验资
    2.临时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存款人在账户的使用中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在有效期限内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并由开户银行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后办理展期。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
    (二)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要求
    【重点提示】有关证明文件了解即可。
    (三)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程序
    【重点提示】其开户程序和基本存款账户相同,注意临时存款账户也属于核准类账户。
    银行在办理临时存款账户开户手续时,同时应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上登记账户名称、账号、账户性质、开户银行、开户日期,并签章。但临时机构和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银行自开立临时存款账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四)临时存款账户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1.临时存款账户应根据有关开户证明文件确定的期限或存款人的需要确定其有效期限。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2.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3.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
    【例题13·判断题】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可以办理资金收付业务。( )
    【答案】×
    【例题14·单选题】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为( )。
    A.最长不超过2年
    B.最长不超过1年
    C.最短不得少于2年
    D.最短不得少于1年
    【答案】A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3-12-22 15:24
  • 签到天数: 64 天

    [LV.6]常住居民II

    22#
    发表于 2013-1-21 13:50:25 |只看该作者
    九、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范围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支取,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重点提示】注意个人结算账户和储蓄账户的区别,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可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支取,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要求
    1.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条件
    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2.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所需的证明文件
    【重点提示】相关证明文件了解即可。
    (三)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程序
    【重点提示】其开户程序和其他账户基本相同,注意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属于备案类账户。
    (四)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1.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相应的付款依据。
    【重点提示】重点掌握5万元的标准。
    2.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3.个人持出票人为单位的支票向开户银行委托收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或者个人持申请人为单位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个人应当提供有关的收款依据。
    4.个人持出票人(或申请人)为单位,且一手或多手背书人为单位的支票、银行汇票或银行本票,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并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当提供有关最后一手背书人为单位且被背书人为个人的收款依据。
    5.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款项的,银行应按有关规定,认真审查付款依据或收款依据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按会计档案保管。未提供相关依据或相关依据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应拒绝办理。
    6.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例题15•单选题】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 )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相应的付款依据。
    A.1万元
    B.2万元
    C.3万元
    D.5万元
    【答案】D
    十、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一)异地银行结算账户使用范围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符合法定条件,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的账户。
    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二)异地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要求
    开立异地银行结算账户所需的证明文件
    【重点提示】相关证明文件了解即可。
    (三)开立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程序
    开立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根据其账户的种类不同,开立程序与前述相关账户开立的程序相同。
    【例题16•单选题】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应通过法律规定的账户办理,该账户是( )。
    A.一般存款账户
    B.基本存款账户
    C.临时存款账户
    D.专用存款账户
    【答案】B
    【例题17•多选题】下列有关银行账户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 一个单位只能在一家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B. 一个单位可以在多家银行开立多个基本存款账户
    C. 现金缴存可以通过一般存款账户办理
    D. 现金支付不能通过一般存款账户办理
    【答案】ACD
    各类账户的比较

    名称
    概念
    使用范围
    核准/备案
    基本存款账户
    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
    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核准
    一般存款账户
    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主要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备案
    专用存款账户
    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1、单位银行卡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应核准,其他专用账户应备案
    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3、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4、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5、收入汇缴账户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临时存款账户
    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
    核准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支取,
    备案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是指存款人符合法定条件,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的账户。
    其用途根据账户的类型而定。
    依账户性质而定
    【例题18•多选题】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 )。
    A.基本存款账户 B.个人结算账户 C.专用存款账户 D.一般存款账户
    【答案】ACD
    【例题19•多选题】下列账户在开立时必须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有( )。
    A.基本存款账户 B.一般存款账户 C.临时存款账户 D.个人结算账户
    【答案】AC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3-12-22 15:24
  • 签到天数: 64 天

    [LV.6]常住居民II

    23#
    发表于 2013-1-21 13:51:19 |只看该作者
    十一、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根据《账户管理办法》和《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进行检查监督。其对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主要有以下内容:
    1.负责监督、检查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并实施监控和管理。依法监测和查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银行结算账户。
    2.负责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的管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及私自印制开户许可证。
    【重点提示】中国人民银行只负责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的管理。其他账户则由开户银行管理。
    【例题20•多选题】( )账户的开户许可证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管理。
    A.基本存款账户 B.临时存款账户
    C.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D.一般存款账户
    【答案】ABC
    3.对存款人、银行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依法予以处罚。
    (二)银行的管理
    开户银行对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主要有:
    1.负责所属营业机构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其执行《账户管理办理》的情况,纠正违规开立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行为。
    2.明确专人负责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的审查和管理,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审查,并按照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及时报送存款人开销户信息资料,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建立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按会计档案进行管理。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为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10年。
    【重点提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为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10年。
    【例题21•单选题】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为( )。
    A.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后10年 B.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10年
    C.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后5年 D.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5年
    【答案】B
    3.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检查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合规性,核实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对不符合账户管理规定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予以撤销。对经核实的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资料变动情况,应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4.对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存款人的可疑支付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程序及时报告。
    (三)存款人的管理
    1.存款人应加强对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
    单位遗失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原预留签章的式样等相关证明文件;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但无法提供原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向开户银行出具原印鉴卡片、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正本、司法部门的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个人遗失或更换预留个人印章或更换签字人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经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以及原预留印章或签字人的个人身份证件、银行应留存相应的复印件,并凭以办理预留银行签章的变更。
    2.存款人应加强对开户许可证的管理。
    存款人的开户许可证遗失或毁损时,存款人应填写“补(换)发开户许可证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公章,比照有关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规定,通过开户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提出补(换)发开户许可证的申请。申请换发开户许可证的,存款人应缴回原开户许可证。
    3.存款人应妥善保管其密码。
    存款人在收到开户银行转交的初始密码之后,应到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或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办理密码变更手续。存款人遗失密码的,应持其开户时需要出具的证明文件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到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申请重置密码。
    十二、违反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制度的罚则
    根据《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包括以下内容:
    存款人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处罚

    违法行为
    处罚规定
    开立、撤销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
    (1)违反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2)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3)违反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1)对于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2)对于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银行存款账户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1)违反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2)违反规定支取现金
    (3)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
    (4)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5)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6)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数据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
    (1)存款人有第(1)~(5)项行为
    ①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
    ②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存款人第(6)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其他
    违反规定,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
    (1)对于非经营性的存款人处以1000元罚款
    (2)对于经营性的存款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开户银行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处罚

    违法行为
    处罚规定
    开立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1)违反规定为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2)明知或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存储
    (1)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3)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责令该银行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4)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1)提供虚假开户申请数据,欺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2)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未按规定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予以登记、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银行
    (3)违反规定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结算
    (4)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
    (5)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
    (6)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数据
    (1)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3)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
    (4)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3-12-22 15:24
  • 签到天数: 64 天

    [LV.6]常住居民II

    24#
    发表于 2013-1-21 13:52:16 |只看该作者
    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一)票据的概念  
    1.概念  
    狭义的票据,是指票据法上的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票据法上的票据具有以下特点:  
    (1)票据是无因证券  
    票据的持票人只要向付款人提示票据,付款人即应无条件持票人或收款人支付票据金额,而不问票据取得的原因是否无或有瑕疵。票据权利人在行使票据权利时,无需证明给付原因,票据债务人也不得因原因关系对抗善意第三人。  
    (2)票据是要式证券  
    法律依据不同的票据种类,规定了不同的形式,出票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要求签发相关票据,否则即不受法律保护。  
    (3)票据是文义证券  
    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必须以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为准。  
    (4)票据是设权证券  
    票据所表示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票据权利的发生,必须作成票据,票据权利的转让,必须交付票据,票据权利的行使,必须提示票据,权利与票据融为一体。  
    (5)票据是流通证券  
    票据是一种可转让的证券。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均为记名票据,故其必须通过背书的方式进行转让。  
    2.票据的作用  
    (1)支付功能  
    属于票据原始功能。用票据作为金钱代用物进行支付,省时安全准确。  
    (2)信用功能  
    即票据当事人可以凭借自己的信誉,将未来才能获得的金钱作为现在的金钱来使用。比如,甲公司购买乙公司货物,甲公司暂时款项不足,便凭借自己的信誉签发了一张以“乙公司”为收款人、以自己的开户银行为付款人,约定3个月后付款的票据给乙公司。此时,甲公司实际上是将3个月后才能筹足的款项用于现在使用。  
    (3)结算功能  
    属于支付功能的延伸。  
    (4)融资功能  
    我国银行经营票据贴现业务,实际上体现了银行向需要资金的单位提供融资的功能。  
    (二)票据的种类  
    我国票据法上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  
    二、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出票人是签发支票的单位或个人,付款人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支票与汇票和本票相比,有两个显著的特点:(1)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作为付款人;(2)见票即付。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重点提示】注意掌握支票的特点:(1)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作为付款人;(2)见票即付。(3)有效期为10天。即从出票之日起应当在10天内提示付款。  
    (二)支票的种类  
    支票按支付票款的方式不同,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  
    1.现金支票。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不能用于转账。  
    2.转账支票。支票上印有“转账”字样的为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3.普通支票。支票上未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例题1·单选题】以下有关转账支票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  
    A.用于转账结算 B.可背书转让  
    C.既可用于转账结算,也可用于支取现金 D.无需承兑,见票即付  
    【答案】C
    【例题2·判断题】普通支票用于支取现金时,可在支票的左上角加划两条平行线。( )  
    【答案】×  
    【例题3•单选题】下列有关支票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转账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  
    B.现金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  
    C.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  
    D.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可以背书转让  
    【答案】C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3-12-22 15:24
  • 签到天数: 64 天

    [LV.6]常住居民II

    25#
    发表于 2013-1-21 13:52:41 |只看该作者
    (三)支票的出票
    签发支票由作成和交付两部分构成。票据的作成是指在原始票据上记在法定事项并签章,票据的交付指以成立票据关系为目的而将票据交与他人占有。作成和交付是出票行为有效成立及票据有效成立的两个必备条件,缺一不可。
    1.支票的记载事项包括: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和非法定记载事项。(重点)
    支票的记载事项

    记载事项
    概念
    内容
    效力
    绝对记载事项
    是票据法明文规定必须记载的事项,如不记载,则支票无效。
    (1)表明“支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
    如欠缺某一记载事项的,支票无效。
    相对记载事项
    是指票据法规定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但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使票据失效的事项。
    (1)付款地。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2)出票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如未记载,可以通过法律规定进行推定,而不会导致票据无效。
    非法定记载事项
    是指《票据法》不要求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发生票据法效力的事项。
    支票的用途,合同编号等。
    这些事项并不发生支票上的效力。
    我国《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了两项绝对记载事项可以通过授权补记的方式记载,包括: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重点提示】要掌握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和相对记载事项的内容,同时要掌握支票的授权补记事项。
    【例题4·多选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包括( )。
    A.确定的金额 B.付款人名称 C.付款地 D.出票日期
    【答案】ABD
    【例题5·多选题】支票上的( )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A.付款人名称 B.金额 C.收款人名称 D.出票日期
    【答案】BC
    【例题6·判断题】支票的出票人名称,可以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
    【答案】×
    (四)支票的付款
    支票的付款,是指付款人根据持票人的请求向其支付支票金额的行为。《票据法》明确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1.提示付款期限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是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其提示付款日期以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交票据日为准。
    持票人未按照上述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重点提示】要掌握支票的提示付款期。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例题7·单选题】下列关于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自出票日起10日内 B.自出票日起20日内
    C.自出票日起30日内 D.自出票日起60日内
    【答案】A
    【例题8·单选题】支票出票人在支票上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下列正确的说法是( )。
    A.该记载有效 B.经收款人同意,该记载有效
    C.经付款人同意,该记载有效 D.该记载无效
    【答案】D
    (五)支票的办理要求
    1.出票
    (1)出票人
    支票的出票人,是在有权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开立了支票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
    (2)开立支票存款账户
    ①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申请人必须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②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金,并存入一定的资金;③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应当预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④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
    (3)领购支票的要求
    存款人向开户银行领购支票,必须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领用单”并签章,签章应与预留银行的签章相符。存款账户结清时,必须将剩余空白支票交回注销。
    (4)签发要求
    ①签发银行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②签发现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普通支票,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③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④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5)出票效力
    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处以票面金额百分之五但不低于1千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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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3-1-21 13:54:07 |只看该作者
    三、商业汇票  
    (一)商业汇票的概念和种类  
    1. 商业汇票的概念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通俗地讲,商业汇票是以银行以外的其他公司、企业为出票人,以银行或者其他公司、企业等为付款人的汇票。  
    2.商业汇票的种类  
    商业汇票按其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如果付款人为银行并进行了承兑的,称为银行承兑汇票;当付款人为银行以外的公司、企业等并由其进行承兑的,称为商业承兑汇票。  
    (二)商业汇票的出票  
    1.出票的概念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2.出票人资格  
    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  
    (2)资信状况良好,并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3.法定记载事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签发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  
    (三)商业汇票的承兑  
    1.承兑的概念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是汇票特有的一种制度。我国目前使用的银行汇票,均为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须承兑,因此承兑为我国商业汇票所独有。  
    2.承兑银行  
    承兑商业汇票的银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与出票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2)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  
    3.提示承兑  
    提示承兑是指汇票的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请求其承诺付款的行为。  
    ①对于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②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4.承兑程序  
    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付款人在收到提示承兑汇票时,还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回单上应当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  
    (四)商业汇票的付款  
    1.付款的概念  
    票据付款是指付款人或承兑人在票据到期时,对持票人所进行的票据金额的支付并收回票据,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  
    2.付款的提示  
    《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法定期限提示付款。  
    (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重点提示】要掌握住提示付款的期限: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同时,还要掌握超过提示付款期的法律后果。即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例题9•判断题】商业汇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可以拒绝承担付款责任。( )  
    【答案】×  
    【例题10•单选题】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当自( )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A.到期日起10日内  
    B.出票日起1个月内  
    C.出票日起1个月后  
    D.到期日起10日后  
    【答案】B
    3.付款程序  
    (1)持票人在票据法规定的提示付款期限内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无条件地在当日按票据金额足额支付给持票人。如果付款人或承兑人不能当日足额付款的,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应承担迟延付款的责任。  
    (2)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当在汇票上签收,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的,受委托的银行将代收的汇票金额转账收入持票人账户,视同签收。  
    (3)持票人委托的收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汇票上记载事项将汇票金额转入持票人账户。付款人委托的付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汇票上记载事项从付款人账户支付汇票金额。  
    (4)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如果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5)汇票金额为外币的,按照付款日的市场汇价,以人民币支付。汇票当事人对汇票支付的货币种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五)商业汇票的背书  
    1.背书的概念  
    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的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将其交付给相对人,从而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给他人行使的票据行为。  
    2.背书的类型  
    背书按目的可以分为以下两类:  
    (1)转让背书,即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  
    (2)非转让背书,即以设立委托收款或票据质押为目的的背书。①委托收款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行使票据上的权利为目的,授予被背书人以代理权的背书。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②质押背书是指持票人以票据权利设定质权为目的,在票据上做成的背书。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3.背书的绝对记载事项  
    背书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被背书人名称;(2)背书人签章。未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背书无效。  
    ①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未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②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③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④银行汇票被拒绝付款或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不得再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⑤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转让。⑥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据,银行不予以受理。⑦票据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⑧区域性银行汇票仅限于在本区域内背书转让。  
    4.背书连续  
    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以背书转让的银行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背书应当记载在票据的背面或者粘单上,而不得记载在票据的正面。如果背书记载在票据的正面,背书无效。  
    背书栏不够背书的,可以使用统一格式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规定的粘接处。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粘贴处签章。  
    5.被背书人受理  
    被背书人受理银行汇票时,应审查下列事项:  
    (1)银行汇票是否记载实际结算金额,有无更改,其金额是否超过出票金额;  
    (2)背书是否连续,背书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签章;  
    (3)背书人为个人的身份证件。  
    (六)商业汇票的保证  
    1.保证的概念  
    保证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保票据债务履行的行为。当被担保的票据债务人不能履行票据债务时,保证人承担向票据权利人支付款项的义务。  
    票据的债务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和承兑人。保证人的责任以被保证人的责任为限,因此被保证人不同,保证人的责任也不同。  
    2.保证的成立  
    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保证”的字样;(2)保证人名称和住所;(3)被保证人的名称;(4)保证日期;(5)保证人签章。  
    保证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只能在票据本身或粘单上表示,在票据或粘单以外的保证,不具票据法上的效力。  
    票据保证的金额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部分,凡是没有注明保证的具体金额或保证比例的,视为全额保证。保证人代为履行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承兑人、被保证人和他的前手的追索权。  
    3.保证的效力  
    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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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3-1-21 13:54:32 |只看该作者
    四、信用卡
    (一)信用卡的概念和种类
    1.概念
    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的信用支付工具。
    2.种类
    信用卡的分类

    分类标准
    类型
    特点
    按使用对象不同
    单位卡
    单位使用
    个人卡
    个人使用
    按信誉等级
    金卡
    信誉次高
    普通卡
    信誉最低
    按照币种不同
    人民币卡
    可以用人民币支付
    双币种卡
    既可以用人民币支付,也可以用外币支付
    按照信息载体不同
    磁条卡
    存储介质为磁卡
    智能卡(芯片卡或IC卡)
    存储介质为芯片
    (二)信用卡的申领与销户
    1.信用卡的申领
    单位或个人申领信用卡,应按规定填写申请表,连同有关资料一并送交发卡银行。发卡银行可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程度,要求其提供担保,具体可采取保证、抵押或质押等方式。
    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卡。单位卡可申领若干张,持卡人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和注销。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发卡银行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申领个人卡。个人卡的主卡持卡人可为其配偶及年满18周岁的亲属申领附属卡,申领的附属卡最多不得超过两张,也有权要求注销其附属卡。
    2.信用卡的销户
    发卡银行办理销户,应当收回信用卡。有效信用卡无法收回的,应当将其止付。销户时,单位卡账户余额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个人卡账户可以转账结清,也可以提取现金。
    【重点提示】注意销户时卡内金额的处理。单位卡账户余额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个人卡账户可以转账结清,也可以提取现金。
    持卡人在还清信用卡的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有关费用后,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办理销户:(l)信用卡有效期满45天后,持卡人不更换新卡的;(2)信用卡挂失满45天后,没有附属卡又不更换新卡的;(3)信用卡被列入止付名单,发卡银行已收回其信用卡45天的;(4)持卡人死亡,发卡银行已收回其信用卡45天的;(5)持卡人要求销户或担保人撤销担保,并已交回全部信用卡45天的;(6)信用卡账户2年(含)以上未发生交易的;(7)持卡人违反其他规定,发卡银行认为应该取消资格的。
    【重点提示】要掌握住销户的情形。尤其是第6项。
    (三)信用卡的资金来源
    单位卡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向其账户结存资金的,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账户。
    个人卡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向其账户续存资金的,只限于其持有的现金存入和工资性款项以及属于个人的劳务报酬收入转账存入。严禁将单位的款项存入个人卡账户。
    【重点提示】单位卡和个人卡使用的限制一定要记住。
    (四)信用卡使用的主要规定
    1.信用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
    2.特约单位不得拒绝受理持卡人合法持有的、签约银行发行的有效信用卡,不得因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而向其收取附加费用。
    3.发卡行对贷记卡的取现应当每笔授权,每卡每日累计取现不得超过规定金额。
    4.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单位卡不得超过5万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个人卡不得超过2万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此外,单位卡不得超过发卡行对该单位综合授信额度的3%;无综合授信额度可参照的单位,其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10万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
    5.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6.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不得发生恶意透支。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无效的透支行为。
    7.发卡银行对于贷记卡中的存款不计付利息。贷记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享受如下优惠条件:
    (1)免息还款期。银行记账日至发卡银行规定的到期日之间为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天。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银行款项即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需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
    (2)最低还款额待遇。持卡人还可选择按照发卡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待遇。贷记卡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其信用额度用卡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当支付未偿还部分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
    贷记卡持卡人支取现金、准贷记卡透支,不享受上述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
    【重点提示】只有贷记卡的非现金交易方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
    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信用额度用卡的行为,应当分别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
    贷记卡透支按月记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
    8.商业银行办理信用卡收单业务(指签约银行向商户提供的本外币资金结算服务)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
    (1)宾馆、餐饮、娱乐、旅游等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2%;
    (2)其他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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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汇兑  
    (一)汇兑的概念和分类  
    1.汇兑的概念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  
    2.汇兑的分类  
    根据支付方式不同,汇兑可分为信汇、电汇两种。信汇是以邮寄方式将汇款凭证转给外地收款人指定的汇入行,而电汇则是以电报方式将汇款凭证转发给收款人指定的汇入行。  
    (二)办理汇兑的程序  
    1.签发汇兑凭证  
    签发汇兑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信汇”或“电汇”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收款人名称;(5)汇款人名称;(6)汇入地点、汇入行名称;(7)汇出地点、汇出行名称;(8)委托日期;(9)汇款人签章。  
    汇兑凭证上欠缺上列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汇兑凭证记载的汇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其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必须记载其账号。欠缺记载的,银行不予受理。  
    2.汇出银行受理汇款人签发的汇兑凭证,并进行认真审查。  
    3.汇出银行接收汇出银行的汇兑凭证之后,应审查汇兑凭证上联行专用章与联行报印章是否一致。  
    (三)汇兑的撤销和退汇  
    1.汇兑的撤销  
    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申请撤销时,应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件及原信、电汇回单。汇出银行查明确未汇出款项的,收回原信、电汇回单,方可办理撤销。  
    2.汇兑的退汇  
    汇兑的退汇是指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已经汇出的款项申请退回汇款的行为。具体有四种情况:  
    (1)对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由汇款人与收款人自行联系退汇;  
    (2)对未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汇款人应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件以及原信、电汇回单,由汇出银行通知汇入银行,经汇入银行核实汇款确未支付,并将款项退回汇出银行,方可办理退汇。  
    (3)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即办理退汇。  
    (4)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重点提示】汇兑的撤销与退汇的区别。汇兑的撤销是对汇出行尚未汇出的款项的撤销。而退汇则是对汇出行已经汇出的款项的撤销。  
    【例题11•多选题】下列情形中,可以办理退汇的有( )。  
    A.对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汇款人与收款人已经对退汇达成一致。  
    B.对未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汇款人已经向汇出行提出申请,但经汇入银行核实汇款已经支付的。  
    C.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  
    D.汇入银行已经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  
    【答案】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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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3-1-21 20:42:23 |只看该作者
    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考情分析】

    本章在本书中的重要性居第三位。考点比较集中。主要涉及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由于税法涉及税额的计算,因此,各种题型均会涉及计算问题。主要考点为:税收的特征和分类,税法的构成要素,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管理和税收法律责任。   
    第一节 税收概述  
    一、税收的概念与分类  
    (一)税收的概念与分类  
    税收是政府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范,强制地、无偿地参与社会产品分配而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税收具有组织收入、调节经济、维护国家政权和国家利益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1.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  
    2.税收是国家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  
    3.税收具有维护国家政权的作用。  
    4.税收是国际经济交往中维护国家利益的可靠保证。  
    (二)税收的特征  
    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三个特征:  
    1.强制性。是国家以社会管理者身份,通过颁布法律或政令来进行强制征收。  
    2.无偿性。是国家征税既不归还纳税人,也无需向纳税人支付任何代价或报酬。  
    3.固定性。是国家通过法律形式和税收制度预先规定每一种税的课税对象、纳税人、税率和征税标准等,征纳双方都必须共同遵守。固定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按照法定标准征收,二是连续征收。  
    【重点提示】掌握税收的三个特征,容易考多项选择题。  
    (三)税收的分类  
    税收的分类,依据不同的标准,通常有以下几种主要分类方法:  
    1.按征税对象,可以分为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财产税类、资源税类和行为税类。这是最常见的一种税收分类方法。  
    (1)流转税类以商品销售收入或非商品营业收入为征税对象。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等都属于流转税类。  
    (2)所得税类以收入减成本、费用等扣除项目以后的净所得为征税对象。如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3)财产税类,是以纳税人的各种财产为征税对象。我国现行的房产税、车船税类。  
    (4)资源税类,是以纳税人开采的自然资源为征税对象。我国现行资源税属于此类。  
    【重点提示】注意资源税类和资源税种是两个概念。资源税类除了包括资源税以外,还包括其他税种。如城镇土地使用税。  
    (5)行为税类,是以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行为为征税对象。我国现行的印花税、屠宰税等都属于行为税类。  
    2.按照征收管理的分工体系,可以分为工商税类、关税类。  
    (1)工商税类,是以从事工业、商业、服务性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地各种税收的总称,是我国现行税制的主体部分。该类税收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工商税类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辆购置税等税种。  
    (2)关税类,是指对进出境的货物、物品征收的税收总称,主要包括:进出口关税、由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和船舶吨税。该类税收由海关负责征收管理。  
    3.按照税收的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可以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  
    (1)中央税,是指税收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归属中央政府的税种。如: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和增值税,消费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2)地方税,是指税收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归属地方政府的税种。如:营业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  
    (3)中央地方共享税,是指税收收入支配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或法定方式分享的税收。如:增值税、所得税、资源税、对证券(股票)交易征收的印花税等。  
    4.按照计税标准,可以分为从价税、从量税和复合税。  
    (1)从价税是指以征税对象的价值或价格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如我国的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都采取从价计征形式;  
    (2)从量税是指以征税对象的重量、容积、体积、数量等物理量作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我国的资源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均实行从量计征形式;  
    (3)复合税是指对征税对象采取从价和从量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征收的一种税,如对卷烟、白酒征收的消费税采取从价和从量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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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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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3-1-21 20:43:09 |只看该作者
    二、税法及构成要素(重点)  
    (一)税收与税法的关系  
    1.税法的概念。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税收与税法的关系。  
    税收是国家在征税方面的意志,法律则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故税收与法密不可分,有税必有法,无法不成税。  
    (二)税法的分类  
    1.按照税法的功能作用的不同,将税法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1)税收实体法主要是指确定税种立法,具体规定各税种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税目、税率、纳税地点等。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就属于税收实体法。  
    (2)税收程序法是指税务管理方面的法律,具体规定税收征收管理、纳税程序、发票管理、税务争议处理等内容。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就属于税收程序法。
    2.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可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等。  
    (1)国内税法一般是按照属人或属地原则,规定一个国家的内部税收制度。  
    (2)国际税法是指国家间形成的税收制度,主要包括双边或多边国家间的税收协定、条约和国际惯例。  
    (3)外国税法是指外国各个国家制定的税收制度。  
    3.按照税法法律级次划分,分为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税收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  
    (1)税收法律。我国税收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但高于税收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属于税收法律。  
    (2)税收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地方立法机关根据其职权或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授权,依据宪法和税收法律,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制定的规范性税收文件。如《消费税暂行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  
    (3)税收规章。在我国,具体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以及地方政府在其权限内制定的有关税收的办法、规则、规定。如《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  
    (4)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公布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文件。  
    (三)税法的构成要素(重点)  
    税法的构成要素,是指各种单行税法应当具备的基本因素的总称。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率是构成税法的三个最基本的要素。  
    【重点提示】掌握住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率是构成税法的三个最基本的要素。  
    1.征税人。征税人应该是国家或政府,具体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力的主要是税务机关、财政机关和海关。  
    2.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人也称纳税人,是指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义务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3.征税对象。征税对象又称课税对象,是税法中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征税对象包括物或行为,它是区别不同类型税种的主要标志。不同的征税对象构成不同的税种。比如,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就是应税所得;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就是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的增值额。  
    4.税目。税目是指税法中规定的征税对象的具体项目,是征税的具体根据,它规定了征税对象的具体范围。凡列入税目的即为应税项目,未列入税目的,则不属于应税项目。税目的一般有两种:一是列举税目,即按照每种商品或经营项目分别设置税目,必要时还可以在一个税目下设若干子目;二是概括税目,即把性质相近的产品或项目归类设置税目,如按产品大类或行业设置税目等。  
    【重点提示】注意征税对象和税目的区别。  
    5.税率。税率是指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的比例,它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代表课税的深度,关系着国家的收入多少和纳税人的负担程度。我国现行的税率主要有:  
    (1)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或同一税目,不论数额大小只规定一个比例,都按同一个比例征收的税率。我国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等采用的是比例税率。如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2)定额税率是按照征税对象的一定数量直接规定一定的税额,而不是规定征收比例。它适用于从量计征的税种。目前采用定额税率的有资源税、车船税等。  
    (3)累进税率是按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划分为几个等级,各定一个税率递增征税,数额越大税率越高数额越小税率越低,一般适用于对所得额的征税。累进税率又分为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三种。  
    ①全额累进税率指对按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额都按相应的等级的累进税率计算征税。当征税对象数额提高一个级距时,对征税对象全额都按提高一级的税率征税。  
    ②超额累进税率是指把征税对象按数额的大小划分为若干个等级,并对每个等级规定相应的税率,分别计算税额,当征税对象数额超过某一等级时仅就超过部分按高一级税率计算征税。  
    ③超率累进税率是指以征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划分若干级距,分别规定相应的差别税率,相对率每超过一个级距的,对超过的部分就按高一级的税率计算征税。目前,采用这种税率的如土地增值税。  
    【重点提示】注意税率是税法的核心要素,掌握比例税率、定额税率和累进税率的区别。  
    6.计税依据。计税依据也称计税标准,是指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是与征税对象相关的、合理的数量特征。一般选择征税对象的价值、价格或征税对象的某些物理数量特征。计税依据可以分为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复合计征三种类型。  
    (1)从价计征。即以征税对象的价值或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其计算公式为:  
    计税金额=征税对象的数量×计税价格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适用税率  
    (2)从量计征。即征税对象的某些物理数量特征(如数量、载重吨位、重量、容积等)作为计税依据。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数量×单位适用税额  
    (3)复合计征。对同一征税对象既从价征收又从量征收税额即是复合计征。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数量×单位适用税额+计税金额×适用税率  
    7.纳税环节。纳税环节是指税法规定的在商品流转过程中和劳务活动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商品在从生产到消费往往需要经过多个流转环节。分为两类,即一次课征制、两次课征制、和多次课征制。  
    (1)一次课征制是指同一税种在商品流转的全过程中只选择某一环节课征的制度。如对金银珠宝征收消费税。  
    (2)两次课征制是指在商品流转环节中选择两个环节征税的制度。  
    (3)多次课征制是指在商品流转过程中选择多个环节征税的制度。  
    8.纳税期限。纳税期限指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向国家缴纳税款的期限。通常由两个部分组成:税款结算期和税款交纳期。  
    9.纳税地点。纳税地点是指根据各个税种的纳税环节和有利于对税款的源泉控制而规定的纳税人(包括代征、代扣、代缴义务人)具体申报和缴纳税款的地点。  
    10.减免税。  
    (1)减税和免税。减税是指从应征税额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对按规定应征收的税款全部免除。  
    (2)起征点。起征点是指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中开始征税的数量界限,属税基式减免的一种。征税对象数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就其全部数额征税。增值税等对个人均规定有起征点。  
    (3)免征额。免征额是指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中始终免于征税的那一部分数额,也属税基式减免的一种。免征额部分不征税,只对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征税。如《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免征额制度,对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2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重点提示】注意起征点和免征额的区别。  
    11.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违反税法应承担的后果,是税收强制性特征在税制上的具体体现。对纳税人而言,其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如下:  
    (1)加收滞纳金  
    加收滞纳金是指税务机关对超过法定期限纳税者除责令其照章补缴所欠税款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处以罚款  
    (3)建议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4)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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