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利息”如何缴税
某公司法人代表张先生问:我公司转让一处不动产,签订了一份转让协议:如果对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就支付利息我公司。这种情况下的利息是否要缴纳营业税?按照什么缴纳,是金融保险业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6号)第五条的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十三条的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所以张先生的这家公司收到延期付款利息需要按照“销售不动产” 计征营业税。
一房地产公司会计问:我公司在销售房屋时,给一购房者按揭并做了第三方担保。后购房者因无力归还按揭贷款,我们代客户一次性归还了借款及利息。今年1月份,我们收到了购房者支付的房款和利息,那么利息部分是否应确认为售房收入缴税? 答:该公司所收取的利息费用具有资金使用费的性质,而不是售房款。按照税法规定,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规定的"金融保险业"税目,因此,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收取的利息,应该按"金融保险业"计算缴纳营业税,并计缴相应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同时利息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应照章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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