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号公告业务招待费:筹建期间当有别于经营期间 扬州税院赵国庆老师在上课时和学员对筹建期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问题的讨论值得我们关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15号公告的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由于15号公告最早是江苏国税局法规库发布,因此没有同步发布总局办公厅的解读,大家对这里的按“有关规定”扣除产生了争议,到底什么是有关规定,就像很多政府部门对待老百姓办事的拖拉态度一样,你去找“有关部门“踢出了一个大皮球。有人将这里的按“有关规定”扣除理解为按照筹办费用的规定来扣除(观点一),有人则将其解读为按照本体费用(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的规定来扣除(观点二)。 但令人欣慰的是,总局办公厅在国税总局法规库发布15号公告的同时发布了关于15号公告的解读稿。解读稿中解除了部分争议:《公告》明确,企业筹办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直接按实际发生额的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筹办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的筹办费税务处理办法进行税前扣除。很显然总局15号公告起草者的本意是按照筹办费的规定处理。也就是说,筹建期间发生的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等各项支出一旦纳入开办费,就和其本体费用告别,统一按照开发费的税务规定处理。如果按照观点二,业务招待费即使计入筹办费,在其以后摊销时还要继续接受收入比例的控制。观点二的出发点是认为纳税人在筹建期间的费用如果按照观点一的处理似乎沾了便宜。 对于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15号公告中的规定,其背后体现的一种立法思路是要将筹建期间费用扣除的规定和正常生产经营期间费用扣除的规定区分开来。筹办期间发生的筹建费实行打包扣除,经营期间发生的各项支出则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一般性规定来扣除。 由此推广,我们确实很需要一部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制定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将在今年年底结束五年过渡期,我们的所得税立法需要上一个新的台阶。
该贴已经同步到 银河飞雪的微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