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引领房地产会计行业潮流!

房地产会计网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用新浪微博连接

一步搞定

论坛热门版块 国内最热门的房地产财务同行交流平台 房产会计问吧 - 房产会计实务 - 纳税筹划

论坛推荐版块 我们的宗旨:房会天下 网聚精英 房产会计专题 - 房产开发资料 - 成本预算

网站培训课程 房地产会计财税专业培训 财税课程咨询 - 课程在线报名

查看: 1281|回复: 5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税务] 土地作价先投资再转让,增值额如何确定引争议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3-11-28 10:15
  • 签到天数: 85 天

    [LV.6]常住居民I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2-10-31 17:25:5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土地作价先投资再转让,增值额如何确定引争议


     近日,一个将土地作价先投资再转让的真实案例引起很多人关注,关注的焦点是这块土地再转让后的增值额如何确定。A企业是大连一家药业集团,于2009年10月以600万元的价格取得一处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同年12月,A企业将该土地使用权作价800万元投资于一家制药公司B企业,取得了B企业20%的股权。今年8月,B企业将该土地使用权以900万元的价格出售。该土地未开发,于是在土地使用权被出售后,其增值额如何确定的问题上,出现了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因被投资的B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代价是按作价金额折合的20%股权,并非无偿取得。现B企业转让该土地使用权时扣除的成本应为A企业投资入股B企业时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账的金额,也就是800万元。转让该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为B企业,B企业应仅就再转让的增值额100万元(转让土地使用权金额900万元-投资作价金额800万元)缴纳土地增值税。
     另一种观点认为,A企业将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对B企业进行投资,当土地使用权转让给B企业时,其增值的200万元(投资作价金额800万元-取得土地使用权金额600万元),享受了国家鼓励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而B企业现将该土地使用权再转让,其当初的投资性质已改变,所以不应享受税收优惠。所以,B企业转让该土地使用权时扣除的成本应为A企业取得该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价格,也就是600万元。B企业应就转让的增值额300万元(转让土地使用权金额900万元-取得土地使用权金额600万元)缴纳土地增值税。
     上述两种观点均有合理之处,又都不尽完善。前者合理分析了B企业的纳税义务,而对A企业享受免税优惠的条件已发生了改变未加考虑;后者虽充分考虑了A企业享受免税优惠的条件变化,但却忽略了A企业的纳税义务,因土地增值产生的土地增值税都由B企业承担显然不尽合理。因此,笔者认为,应该分别从A、B两家企业的角度分析这块土地的增值额,进而确定其各自的税负。
     对A企业来讲,土地再转让时是具有纳税义务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因此,B企业将该土地使用权再转让时,A企业不得再享受税收优惠,应恢复其纳税义务,补缴投资作价时增值额所对应的土地增值税额。A企业应就投资时取得的增值额200万元(投资作价金额800万元-取得土地的实际支付金额600万元)缴纳土地增值税。
     值得一提的是,在具体实践中,如果A企业一直持有B企业的股权,要求A企业补缴应纳税款是比较容易的,但是,如果A企业将其持有的B企业股权转让给了第三方,要求其补缴税款可能还存在一定的难度。
     对B企业来讲,土地再转让时也是具有纳税义务的。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因此,当B企业将被投资的土地使用权再转让时,B企业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那么,B企业在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又该如何确定土地的增值额呢?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本案例中,A企业将土地使用权以800万元作价投资到B企业,拥有了B企业20%的股权,在投资过程中,土地使用权的所有者发生了变更,A企业以取得B企业价值800万元股权的方式有偿转让了土地使用权。因此,A企业投资入股时的土地使用权作价金额,就是B企业取得该土地支付的成本。因此,B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在不考虑相关税金的情况下,应按被投资后增值部分100万元(转让土地金额900万元-投资作价金额800万元)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据了解,类似本案例的情形在现实中还比较多,考虑到目前我国税法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再转让的土地增值税成本扣除问题还没有详细的解释,在实际工作中容易出现理论和实务操作不一致的情形。因此,希望国家税务总局能够尽快出台更加明确的规定,防止纳税人“先投资后转让”的避税行为,即采取抬高投资作价金额、压低转让增值额的手段,达到少缴或不缴土地增值税的目的。



    该贴已经同步到 银河飞雪的微博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分享分享0 收藏收藏0 顶0 踩0 转发到微博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4-5-28 11:05
  • 签到天数: 135 天

    [LV.7]常住居民III

    2#
    发表于 2012-11-1 09:26:10 |只看该作者
    先收藏,再细看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2-11-30 09:09
  • 签到天数: 36 天

    [LV.5]常住居民I

    3#
    发表于 2012-11-1 09:59:06 |只看该作者
    版主分析的不错,但税法规定上看应是B交税。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9-12 09:10
  • 签到天数: 497 天

    [LV.9]以坛为家II

    4#
    发表于 2012-11-1 10:55:28 |只看该作者
    学习过了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3-16 15:48
  • 签到天数: 31 天

    [LV.5]常住居民I

    5#
    发表于 2013-5-14 08:28:18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不过不是很懂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8-3-5 14:44
  • 签到天数: 1041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6#
    发表于 2013-5-14 10:54:33 |只看该作者
    不错的文章,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推荐阅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