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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出售利用人防设施建造的车库(无产权),是做销售不动产还是按租赁收入计?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4-2-28 00:14
  • 签到天数: 41 天

    [LV.5]常住居民I

    21#
    发表于 2012-9-1 23:41:09 |只看该作者
    没产权应该不能做销售的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4-2-28 00:14
  • 签到天数: 41 天

    [LV.5]常住居民I

    22#
    发表于 2012-10-22 22:00:58 |只看该作者
    来学习的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3-5-30 16:52
  • 签到天数: 16 天

    [LV.4]偶尔看看III

    23#
    发表于 2012-10-25 17:03:40 |只看该作者
    我公司是房地产企业,请问关于地下车库的相关问题:我公司建造的地下车库(是一体的)分两部份一部份为地下人防,一部份为非地下人防,两部份都做为给业主做车库使用,能否作为公共配套进行公摊成本处理?
    来源:  作者:   时间:2012/05/22  
    字体:【大】 【中】 【小】
      成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规定:   第三章 成本、费用扣除的税务处理    第十七条 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一)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二)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第四章 计税成本的核算   第二十七条 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五)公共配套设施费: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 第三十三条  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第三十条 企业下列成本应按以下方法进行分配:(二)单独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核算的公共配套设施开发成本,应按建筑面积法进行分配。
      根据上述规定,贵房地产公司所述的建造的地下车库(是一体的),无论人防和非人防都给业主做车库使用,都能作为公共配套进行公摊成本处理。但如果非地下人防部份平时只出租,是属于营利性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账务处理如下:
      借:开发成本----XX等
      贷:银行存款等
      以上帐务处理应根据贵企业对开发成本是否按具体项目或不同成本对象核算来区分。如属公共配套还应按建筑面积法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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