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11-10-20 13: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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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爱就一个字 于 2011-10-25 23:10 编辑
股权收购取得开发用地以回避直接转让风险
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受让拥有土地使用权公司股权可以直接取得对方公司的控制权,从而间接地取得开发土地使用权。在严厉的房地产政策调控下,房地产行业的资产重组将会愈演愈烈,重组双方也都会把税收问题视为重组中极为重要的问题来权衡考虑。
[案例一]A房地产公司取得土地后,以土地投资入股成立项目公司B,C房地产公司通过收购A房地产公司持有的B公司股权实现对土地的实质占有,这样操作的意义何在?
[案例分析]
现有房地产公司以土地投资入股成立新的独立法人项目公司,然后通过股权转让退出新项目开发,是当前颇为常见的实质土地转让的纳税筹划方案,详细内容阐述如下。
一、土地直接转让的经营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转让方未按规定完成土地的开发投资即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的答复》(法函[2004]24号)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土地转让方未按规定完成对土地的开发投资即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问题的请示》(桂高法[2001]342号)的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两个条件:①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②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因此,未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而进行转让的,其转让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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