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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 出让方式不同契税的计税价格确定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5 天前
  • 签到天数: 2074 天

    [LV.Master]伴坛终老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1-10-12 11:30:1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很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国税函[2009]603号)规定 :



    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依次按下列两种方式确定:



    1、评估价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并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价格。



    2、土地基准地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准地价。



    (二)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二、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



    三、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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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2012-8-26 01:05
  • 签到天数: 21 天

    [LV.4]偶尔看看III

    2#
    发表于 2011-10-18 00:24:43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3-1-18 16:15
  • 签到天数: 31 天

    [LV.5]常住居民I

    3#
    发表于 2011-10-25 22:05:33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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