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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 资不抵债判断标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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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8-21 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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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7]常住居民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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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1-10-9 18:02:3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原作者杨维汉]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是认定债务人是否具备破产原因的一个最常用的判断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这个司法解释中规定了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时认定“资不抵债”的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介绍,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是指债务人的实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即通常所说的“资不抵债”或“债务超过”。资不抵债的着眼点是资债比例关系,考察债务人的偿还能力仅以实有财产为限,不考虑信用、能力等可能影响债务人清偿能力的因素,计算债务数额时,不考虑是否到期,均纳入债务总额之内。


     司法解释规定,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民二庭负责人表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是对债务人客观偿债能力的判断,因此应当以债务人的真实财产数额为基础,如果当事人认为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记载的资产状况与实际状况不符,应当允许当事人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推翻资产负债表、审计报告或者资产评估报告的结论。
      
      司法解释还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法院认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需同时满足三条件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企业破产的前提条件,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中规定,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介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债务人以明示或默示的形式表示其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其强调的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外部客观行为,而不是债务人的财产客观状况。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作为破产原因中的主要依据,尤其是作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时破产原因的推定依据,易于为债权人发现和举证证明,能够使债权人尽早启动破产程序,从而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这位负责人进一步解释,认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应当同时具备三个方面的要件:
        第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如债务人不否认或者无正当理由否认债权债务关系,或者债务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这样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债务人拖延破产程序启动。
        第二,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已到偿还期限的债务。破产程序本质上属于概括执行程序,债务尚未到期的,债务人不负有立即履行的义务,故不应受执行程序的约束。
        第三,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状态客观存在。不论债务人的客观经济状况如何,只要其没有完全清偿到期债务的,均构成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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