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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讨论] 我们7群在看完狂人的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来讨论来了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7-10-11 13:39
  • 签到天数: 1076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1-8-19 11:40:5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39条,设置待摊税金有什么好处呢?
    40条,25号结账问题太多,25号才可以买发票,正常无法计算好,而且认证也不容易把握,实际可行性几乎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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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5-12-2 12:58
  • 签到天数: 38 天

    [LV.5]常住居民I

    2#
    发表于 2011-8-19 12:34:59 |只看该作者
    39条现在我的操作没通过递延税金或待摊来处理,按39条正常帐务,那样比较简单,这条后面要去掉,是没必要,   关于40条我没发言权,因为我这边可以到30号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5-12-2 12:58
  • 签到天数: 38 天

    [LV.5]常住居民I

    3#
    发表于 2011-8-19 12:36:04 |只看该作者
    其中有个34条被我删除,引用的文件失效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7-10-11 13:39
  • 签到天数: 1076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4#
    发表于 2011-8-19 12:56:59 |只看该作者
    41条那个,最好先学习下狂人这个文章http://www.fdckj.com/thread-45630-1-1.html
    一个一个数,我从后往前看的,希望各位朋友看完讨论能真正体会那些文章该怎么去看,如果只知道怎么做,到底还是没概念的
    38条  可否更详细的讲解下,波动性怎么样能让企业更平滑呢,希望大家提供意见

    [ 本帖最后由 财务匪兵 于 2011-8-19 13:12 编辑 ]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2011-10-21 10:48
  • 签到天数: 4 天

    [LV.2]偶尔看看I

    5#
    发表于 2011-8-19 15:48:55 |只看该作者
    40条本身就有问题 不讨论。只说说39条,
    39.    在收入实现前的销售收款收入的税金可否这样处理?
    支付时:
    借:应交税金-营业税
      应交税金-土地增值税
      其他应交款-河道费等
    贷:银行存款

    确认收入时:
    借:主营税金极其附加
       贷:应交税金-营业税
         应交税金-土地增值税
         其他应交款-河道费等
    可以,但更多的企业通过待实现税金(待摊税金)核算


    58楼:增设“待摊税金”一级科目有出处吗?
    现在预售房款缴纳的税费中国会计处理主要是是挂应缴税费借方,或增设借:“待摊税金”。均不计入损益。增设“待摊税金”这可以吗?一级会计科目是否可以增设呢?“待摊税金”中缴纳的税费有税款所属期。如果开发期超过一年那税款到第二年才进入到开发税金中去这是否合适。
        愿和58楼及其他同仁继续交流。一级科目可以增设,理由见企业会计准则2006-应用指南的附录,第155页,“企业在不违反会计准则中确认、计量和报告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合并会计科目。企业不存在的交易或者事项,可不设置相关会计科目。对于明细科目,企业可以比照本附录中的规定自行设置。会计科目编号供企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查阅会计账目、采用会计软件系统参考,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会计科目编号。”所以可以增设“1481待摊税金”。不论是增设科目,还是挂应缴税费借方,都是有缺点的。针对这预售房款如何做会计处理的问题,我07年给财政部会计司写过信,结果是书面不予答复,电话说是在正式规定下来之前临时先根据习惯自己选择。
    出自房地产会计网www.fdckj.com,地址:http://www.fdckj.com/viewthread.php?tid=11280&;extra=page%3D1&page=9   会计专题110号第9页



    会计视野网站类似问题:房地产开发公司预收购房款计提税金最好的会计处理方法,有没有什么发文支持?

    我的答复:
    放 应缴税费借方的政策依据是:《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第015号)。 相应的注册会计师的会计教材都这样处理。
        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字2006 18号规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企业,不再执行现行准则,《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各项专业核算办法和问题解答。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实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也把财会字【1995】第015号废止了。

        应这样处理,实际工作中我也是这样处理的:根据新准则的规定:在不违反确认、计量和报告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合并会计科目,增设“1481待摊税费”,借方反映按预售收入计征的应交税费,贷方反映冲销的应征数。借方余额反映预售收入未摊完的应征税费数,不设明细科目。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的“其他流动资产”反映。这样可弥补上边方法的不足。通过计提和税务上电子报税一致,使税款的计提、审核、报税、支付流程完整。还能满足资金预算的要求。http://bbs.esnai.com/forum.php?m ... 9&page=1#pid5820007

    我原先写的类似文章在论坛忘记发哪里了 复制这里,不用谢的 : 转载时请注明原创是我。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征税费的现状
    1126自强不息  2008.05.10   2009.7.29修订

    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开发产品跨期长、金额大,通常采取预售方式(包括定金、意向金等)销售开发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第52号令)第二十五条“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第6号,第十六条“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取得的预售收入应按税法规定计算交纳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但新《企业会计准则》及税法并没有相应的会计处理进行明确。只有《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第015号)四“企业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按税法规定预交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待该房地产营业收入实现时,再按本规定第二条第1、2款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进行清算,收到退回多交的土地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补交的土地增值税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预交土地增值税的企业,“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的借方余额包括预交的土地增值税。”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字2006 18号规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企业,不再执行现行准则,《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各项专业核算办法和问题解答。”
    营业税和所得税未具体规定,导致各房地产企业对预售收入应交税费处理存着较多的差异,以致影响会计信息的正确反映。2007年11月年针对此问题上书财政部会计司,并未给我书面回复,只电话告之按会计职业判断处理。
      房地产企业按预售收入计征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所得税,现在采用的方法主要有四种,但这几种会计处理都存在一些问题。
    一、按当期应交的全部税费(包括预售收入和实现收入两部分的应交税费)不加区别地做先提后交的会计处理,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1)收到预售房款计征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时,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科目;交纳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收到预售房款计征所得税时,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科目;交纳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收入确认、办理结算时,借记“银行存款”、“预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同时按其全部收入与预收账款的差额计征税金及附加,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科目。
      (4)项目竣工,结算、调整预提土地增值税时,按实际数大于预提数的差额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反之作相反的会计处理。
      上述会计处理方法,把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预收账款”确认为收入,结算税费,虚增了负债和减少当期利润。有些根据国税发2009 31号文第六条“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和第十二条“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的规定预售收入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可以当期扣除的精神而判定可以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其实这仅是税法处理,和会计处理是不一样的。而且人为地割裂了预售收入、实现的开发产品收入计征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所得税及期末结算所得税的勾稽关系,也违背了会计的配比。
      二、按预收款计征的税费,根据其纳税环节,分别通过增设“待摊费用”、“递延税款”(只对所得税)科目或通过“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1)收到预售房款计征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时,借记“待摊费用或“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科目;交纳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收到预售房款计征所得税时,借记“递延税款”或“待摊费用或“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科目;交纳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收入确认、办理结算时,借记“预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同时,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待摊费用或“长期待摊费用”、“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科目。
      (4)期末结算应交企业所得税时,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递延税款” 或“待摊费用或“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科目。
      (5)项目竣工结算应交土地增值税时,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贷记“待摊费用” 或“长期待摊费用”、“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
      上述会计处理方法解决了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所得税的应交数和已交数问题,资产负债表中反映了已预交的待摊费用、递延税款、长期待摊费用,损益表也体现了配比。但是,不仅虚增了资产,而且也与长期待摊费用科目的核算内容不相符,增设的待摊费用、递延税款本来新准则都已经取消,就更不要再增加。
    三、按预收款计征的营业税金及附加、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第015号)的有关规定,直接记入“应交税费”科目,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1)收到预售房款计征、交纳营业税金及附加、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收入确认、办理结算时,借记“预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同时,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科目。
      (3)期末结算应交企业所得税时,借记“所得税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4)项目竣工结算应交土地增值税时,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上述会计处理方法,在收到预收款时,所预交的税费在账表上体现的“应交税费”是红字或负数余额。而新《企业会计准则》应交税费的借方余额是反映企业多交或尚未抵扣的税费,本来是企业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应该交纳的税费,却使信息使用者误认为是企业“多交了税费”,因而不符合会计“明晰性原则”。其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经营周期一般都较长,若某企业既有正常销售计征的税费,又有按预收款计征的税费,还有多交的税费或者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需退的税费,如果在会计处理上只反映已交数,不反映应交数,则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税金的应交、未交和多交等情况。
      四、根据新准则的规定:在不违反确认、计量和报告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合并会计科目,增设“1481待摊税费”,借方反映按预售收入计征的应交税费,贷方反映冲销的应征数。借方余额反映预售收入未摊完的应征税费数,不设明细科目。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的“其他流动资产”反映。这样可弥补上边方法的不足。通过计提和税务上电子报税一致,使税款的计提、审核、报税、支付流程完整。还能满足资金预算的要求。唯一的缺点就是虚增资产。举例如下。
      (1)收到预售房款计征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时,借记“待摊税费”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科目;交纳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收到预售房款计征所得税时,借记“待摊税费”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科目;交纳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收入确认、办理结算时,借记“预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同时,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待摊税费”、“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科目。
      (4)期末结算应交企业所得税时,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待摊税费”科目、“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科目。
      (5)项目竣工,结算应交土地增值税时,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贷记“待摊税费”、 按实际数大于预提数的差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反之作相反的会计处理。  
    以上四种方法的前两种弊端太多,我们不提倡采用。现在看来弊端少的就是三和四。至于三和四哪一个相对更好一些呢,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 本帖最后由 1126自强不息 于 2011-8-19 15:59 编辑 ]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7-10-11 13:39
  • 签到天数: 1076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6#
    发表于 2011-8-20 15:25:46 |只看该作者
    自强大哥,发了这么多,我也不能不认真看,逐字逐句看完后,后面的分析尤为精彩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4-29 17:12
  • 签到天数: 8 天

    [LV.3]偶尔看看II

    7#
    发表于 2011-8-28 18:20:05 |只看该作者
    好长啊,要慢慢看才行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5-12-2 12:58
  • 签到天数: 38 天

    [LV.5]常住居民I

    8#
    发表于 2011-9-1 14:23:38 |只看该作者
    自强
    写得不错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5-5-11 22:11
  • 签到天数: 19 天

    [LV.4]偶尔看看III

    9#
    发表于 2011-10-12 23:12:02 |只看该作者
    认真看,好好学习。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2-7-20 10:38
  • 签到天数: 16 天

    [LV.4]偶尔看看III

    10#
    发表于 2012-3-2 14:20:31 |只看该作者
    水平到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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