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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房地产企业的节税与避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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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9-7-9 16:58:3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一、关于优惠政策
  1.《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该条例第11条规定:增值额超过扣除金额之和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2.《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7条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从上述两项优惠政策分析,立法目的是:鼓励房地产企业开发普通标准住宅,抑制房价,同时也是为了抑制炒买炒卖房地产的投机行为,保护正常开发投资者的积极性。调控手段是:国家牺牲财政税收,让利于房地产企业,以达到其立法目的。那么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是顺势而为积极响应政策导向享受优惠还是只求利润逆势而动呢?当然,无论如何选择都是企业的权利。
  案例1
  ㈠长春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以1800万元的价格出售普通标准住宅,扣除项目为:地价款32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730万元、房地产开发费用141.1万元、税金99.9万元(其中营业税90万元、城建税6.3万元、教育费附加2.7万元、印花税0.9万元)、加计20%的扣除2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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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4-7-7 11:13
  • 签到天数: 34 天

    [LV.5]常住居民I

    2#
    发表于 2009-7-9 17:16:17 |只看该作者
    回复回复学习学习

    该用户从未签到

    3#
    发表于 2009-7-10 00:42:01 |只看该作者
    回复回复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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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4#
    发表于 2009-7-10 09:37:06 |只看该作者
    这个问题也太清楚,认真看看,学习学习
    转载请注明出自房地产会计网论坛 http://www.fdckj.com/,本贴地址:http://www.fdckj.com/thread-15314-1-1.html

    该用户从未签到

    5#
    发表于 2009-7-10 10:55:34 |只看该作者
    来学习学习!正需要。

    该用户从未签到

    6#
    发表于 2009-7-10 15:01:10 |只看该作者

    土地增值税

    回复学习下

    该用户从未签到

    7#
    发表于 2009-7-10 16:27:34 |只看该作者
    回复回复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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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发表于 2009-7-13 17:33:53 |只看该作者
    业精于勤而荒于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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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9#
    发表于 2009-7-13 22:09:33 |只看该作者
    学习加学习。。。。。。。。。。。。。。。。。。。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1-11-1 15:45
  • 签到天数: 3 天

    [LV.2]偶尔看看I

    10#
    发表于 2009-7-13 22:18:31 |只看该作者
    感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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