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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优惠政策
1.《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该条例第11条规定:增值额超过扣除金额之和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2.《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7条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从上述两项优惠政策分析,立法目的是:鼓励房地产企业开发普通标准住宅,抑制房价,同时也是为了抑制炒买炒卖房地产的投机行为,保护正常开发投资者的积极性。调控手段是:国家牺牲财政税收,让利于房地产企业,以达到其立法目的。那么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是顺势而为积极响应政策导向享受优惠还是只求利润逆势而动呢?当然,无论如何选择都是企业的权利。
案例1:
㈠长春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以1800万元的价格出售普通标准住宅,扣除项目为:地价款32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730万元、房地产开发费用141.1万元、税金99.9万元(其中营业税90万元、城建税6.3万元、教育费附加2.7万元、印花税0.9万元)、加计20%的扣除2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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