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奋斗 2014-7-23 2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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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6 天 [LV.2]偶尔看看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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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欣房地产公司于2009年起开发销售A项目,可售建筑面积为10万平方米,截至2012年5月底,已售建筑面积为9万平方米,占可售面积的90%,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清算申报资料显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80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22000万元(不包括预提成本1000万元),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开发成本之和的10%扣除,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为54000万元,已纳可扣除的与房地产有关的税金3024万元,剩余尾房1万平方米按已售房产均价计算估价为6000万元。
本次清算项目总成本为8000+22000=30000(万元),单位可售建筑面积成本为30000÷10=3000(元/平方米)。按照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规定,计算可扣除项目金额合计30000+(8000+22000)×20%+(8000+22000)×10%+3024=42024(万元).请教一下这里(8000+22000)*20%+(8000+22000)*10%这里为什么要分别乘以20%和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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