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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甲方出地、乙方出资金,以甲方名义开发不属于合作建房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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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3-9-27 18:56:1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作建房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1003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海口紫荆花园合作开发税收问题的请示》(琼地税发[2005]5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鉴于该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均为甲方,未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规定的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因此,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乙方提供所需资金,以甲方名义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的行为,不属于合作建房,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七条有关合作建房征收营业税的规定。

    2005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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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2#
    发表于 2014-8-7 15:29:36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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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5-12 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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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发表于 2014-9-4 09:30:22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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