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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强化提高: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发行和转让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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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3-2-15 20:26:4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强化提高: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发行和转让

    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知识点六: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一、股份发行
      二、股份转让的限制规定
      1.发起人股份转让的限制规定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限制规定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3)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3.公司股票的回购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4)股东因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上述第(1)项至第(3)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决议。属于第(1)项情形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2)项、第(4)项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3)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单项选择题】2008年5月15日,某股份有限公司依股东大会决议收购了本公司部分股份用于奖励公司职工。该公司现有已发行股份总额8000万股。下列关于该公司收购本公司部分股份奖励职工的表述中,符合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是()。
      A.公司可以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400万股
      B.公司可以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800万股
      C.公司用于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资金可以从公司的税前利润中支出
      D.公司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应在2010年5月15日之前转让给职工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公司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而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本题中,该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为8000万股,则公司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而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400(8000×5%=400)万股。选项A正确、B错误。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因此选项CD错误。
      4.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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