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下大家: 国税发[2009]31号文对于共同成本和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间接成本,规定了四种分配方法,具体包括:占地面积法、建筑面积法、直接成本法、预算造价法。 此外, 国税发[2009]31号文还明确规定:土地成本,一般按占地面积法进行分配;单独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核算的公共配套设施开发成本,应按建筑面积法进行分配; 借款费用属于不同成本对象共同负担的,按直接成本法或按预算造价法进行分配;其他成本项目的分配法由企业自行确定。 第二十九条 企业开发、建造的开发产品应按制造成本法进行计量与核算。其中,应计入开发产品成本中的费用属于直接成本和能够分清成本对象的间接成本,直接计入成本对象,共同成本和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间接成本,应按受益的原则和配比的原则分配至各成本对象,具体分配方法可按以下规定选择其一:
问题1、多个项目同时开发能分清的项目的开发成本直接计入该成本对像,意思是不是说如能分清的监理费等直接计入该项目;
工资、福利费、办公费等分不清的才需采用一定的方法进入分摊。
问题2:不能直接计入成本项目的开发间接费用的分摊方法是不是建筑面积法、预算造价法中采用一定,而不适用占地面积法。
问题2:能直接计入成本项目的开发间接费用一定要按月结转吗,能不能等清算时进行分摊。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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