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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如何填写?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6-19 10:22
  • 签到天数: 69 天

    [LV.6]常住居民I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3-1-8 19:18:1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现要申报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表,想请教以下几个问题,有点急,请各位人士多指教:

    1.     利润表上只有“其他业务利润、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有数据。
            申报表上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分别包括利润表中的哪些数据?

    2.     现在处于销售未完工的开发产品,只有预收定金,即预收账款,是否将“收账款*预计毛利率”算出来的金额填入“加: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3 .      申报表上的利润总额是否就是利润表上的利润总额?

    3.       这一季度才出现预收账款,申报表上的“加: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本期金额和累计金额是一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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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8-7-12 06:37
  • 签到天数: 450 天

    [LV.9]以坛为家II

    2#
    发表于 2013-1-9 06:52:58 |只看该作者
    99999999

    评分

    参与人数 1本位币 -1 收起 理由
    财务匪兵 -1 不厚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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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1-4 19:41
  • 签到天数: 193 天

    [LV.7]常住居民III

    3#
    发表于 2013-1-9 08:38:49 |只看该作者
    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解析



    2011年11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64号)(以下简称64号公告),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作出修订和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预缴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等税收政策,这使得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填报较为复杂。本文以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例,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填报进行分析。

    [例]某房地产公司开发有东方家园一期、二期、三期项目。(1)东方家园一期项目已经于20×2年第1季度完工,完工后当期销售10 000万元,符合会计确认销售收入条件,会计上已确认为销售收入。当期结转以前期间预售、当期符合会计确认收入条件的销售收入11 000万元。(2)东方家园二期项目也于20×2年第1季度完工,完工后当期销售5 000万元,房款已收但尚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会计上尚未将其确认为收入。(3)东方家园三期于20×2年第1季度符合预售条件开始预售,当期收到预售款项4 000万元。

    20×2年第1季度该公司利润表中营业收入21 000万元,营业成本14 700万元,经营税金及附加1 643万元,期间费用500万元,利润总额4 157万元。东方家园一期可售总面积为42 000平方米,房屋开发成本3 500元/平方米。当地税务机关核定的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15%,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2%,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3%。

    一、预缴纳税申报表填报分析

    为了简便税收程序、减少纳税遵从成本,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可以按照会计利润表数字直接填列,后面的项目再进行纳税调整。

    (一)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收入的填报分析

        1.收入分析。对于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会计上,由于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一般不符合会计收入确认条件,不确认为“营业收入”,所以会计利润表的营业收入中并不包括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收入部分,应将其进行调整。案例中,东方家园三期20×2年第1季度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4 000万元,会计处理时将其作为预收账款核算,会计利润表的营业收入中不包括这部分应纳税收入,因此在填列季度纳税申报表时,应将本期取得的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600万元(4 000×15%),填入“第5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2.税金分析。按照税法规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需要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预征土地增值税,但对于在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否在税前扣除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预缴的土地增值税,64号公告中并未明确规定。而季度预缴纳税申报以会计利润表为基础,因此会计处理的不同将对此造成影响。实务操作中对缴纳税金的处理存在两种不同的方法。第一种处理方法认为,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这些税费按照税法规定已形成纳税义务,并且已经缴纳,已经形成了经济利益的流出,所以应将其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这样,在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自然扣除了这部分税费,不会因此造成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的资金占用压力。第二种处理方法认为,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并不满足会计上的收入确认条件,如果将其缴纳的税费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不符合配比原则,所以,应将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预征土地增值税仅挂在“应交税费”科目借方,不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采用这种方法,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对应的税金及附加则无法在利润总额中扣减,只能等到年末在汇算清缴时扣除,这会给纳税人造成较大的企业所得税资金占用压力。为此,北京等地税务机关针对季度预缴期间的税费处理给与了特殊照顾,如《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92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如果会计处理时未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核算,季度预缴申报时,其数额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实际利润额”栏减除。本案例中,经营税金及附加为1 643万元[19 000×(5.6%+3%)],可知该公司是直接将未完工开发产品的销售税金及附加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所以无需调整。

        (二)销售完工开发产品取得收入的填报分析

    对于销售完工开发产品的会计处理,可分以下两种情况。

    1.销售完工开发产品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在会计处理上确认为“营业收入”。因会计利润表的营业收入中已包含这部分内容,故填表时可直接填列。案例中,东方家园一期20×2年第1季度销售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10 000万元,符合会计确认销售收入条件,根据64号公告规定,本期销售实现的10 000万元填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2行“营业收入”的“本期金额”中。

    2.销售完工开发产品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在会计处理上尚未确认为“营业收入”。会计利润表的“营业收入”中不包含本部分内容,但按照税法规定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此,64号公告并未进行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此类收入可以参照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进行月(季)度预缴,即将预计毛利额750万元(5 000×15%)填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5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本期金额”中。销售完工开发产品需要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预缴的土地增值税,也可以参照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收入应缴的相关税费处理。

    (三)结转以前期间销售本期符合会计收入确认条件的收入

    1.收入分析。以前年度销售的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本期符合会计收入确认条件的,应结转为本期营业收入。由于该部分收入在以前年度收款时已按15%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果不进行调整就会重复纳税,故应将其调整。本案例中,东方家园一期于20×2年第1季度结转以前期间预售、当期符合会计收入确认条件的收入11 000万元。由于该部分收入在以前年度收款时已按15%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1 650万元,本期结转以前年度收款本期确认收入的11 000万元时,一方面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2行“营业收入”的“本期金额”列填列11000万元,同时在第14行“减: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的“本期金额”中填列412.5万元(11 000×15%×25%)。

    2.税费分析。结转以前年度销售的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时,需要注意以前年度销售的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收入随征的税费这一因素。如果销售的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收入时随征的税费未计入发生当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等损益科目,要看发生当期是否进行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发生当期已经进行税前扣除,应对其进行调整,否则会重复扣除。如果销售的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收入时随征的税费已经记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等损益科目,在结转期间就无需调整。本案例中,该公司将未完工开发产品的销售税金及附加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所以无需调整。

    二、预缴纳税申报表项目填列

    根据《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各项目填报数据如下:

    1.“营业收入”项目填列

    第2行“营业收入”项目的“本期金额”栏,根据利润表“营业收入”数据直接填列21 000万元;“累计金额”栏填列21 000万元。

    2.“营业成本”项目填列

    第3行“营业成本”项目的“本期金额”栏,根据利润表“营业成本”数据直接填列14 700万元;“累计金额”栏填列14 700万元。

    3.“利润总额”项目填列

    第4行“利润总额”项目的“本期金额”栏,根据利润表“营业成本”数据直接填列4 157万元;“累计金额”栏填列4 157万元。

    4.“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项目填列

    第5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项目“本期金额”栏,填列1 350万元,即东方家园三期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600万元(4 000×15%)和东方家园二期销售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750万元(5 000×15%);“累计金额”栏填列1 350万元。

    5.“实际利润额”项目填列

    第9行“实际利润额”项目“本期金额”栏填列5 507万元,即第4行“利润总额”4 157万元和第5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1 350万元合计数;“累计金额”栏填列5 507万元。

    6.“应纳所得税额”项目填列

    第9行“应纳所得税额”项目“本期金额”栏计算填列1 376.75万元(5 507×25%);“累计金额”栏填列1 376.75万元。

    7.“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项目填列

    第14行“减: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项目“本期金额”栏分析填列412.5万元(11 000×15%×25%);“累计金额”栏填列412.5万元。

    8.“应补(退)所得税额”项目填列

    第15行“应补(退)所得税额”项目“累计金额”栏填列964.25万元(1 376.75-412.5)。

    9.“本期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项目填列

    第17行“本期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项目“累计金额”栏填列964.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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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匪兵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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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12-14 15:08
  • 签到天数: 636 天

    [LV.9]以坛为家II

    4#
    发表于 2013-1-9 09:02:17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1-4 19:41
  • 签到天数: 193 天

    [LV.7]常住居民III

    5#
    发表于 2013-1-9 09:28:59 |只看该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填报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使用。
    二、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为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所属期月(季)度最后一日。
    年度中间开业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季)开始经营之日至所属月(季)度的最后一日。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位)。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纳税人全称。
    三、各列的填报
    1、第1行“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第2行至第17行的“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累计金额”列,数据为纳税人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
    2、第18行“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第19行至第22行的“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累计金额”列,数据为纳税人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
    3、第23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第24行的“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累计金额”列,数据为纳税人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
    四、各行的填报
    1、第1行至第24行,纳税人根据其预缴申报方式分别填报。实行“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行至第17行;实行“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9行至第22行;实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4行。
    2、第25行至第34行, 由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填报。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地的总机构,在填报第1行至第24行的基础上填报第26行至第32行;总分机构均在大连管辖范围内的总机构,在填报第1行至第24行的基础上填报第34行;外地分支机构填报第28行、第31行、第32行。
    注: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地是指总分机构不同在大连市管辖范围内。
    五、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1、第2行“营业收入”: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营业收入。
    2、第3行“营业成本”: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营业成本。
    3、第4行“利润总额”: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利润总额。
    4、第5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的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本期取得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
    5、第6行“不征税收入”:填报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不征税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性基金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6、第7行“免税收入”:填报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免税的收入或收益。
    7、第8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8、第9行“实际利润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9行=第4行+第5行-第6行-第7行-第8行。
    9、第10行“税率(25%)”:填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25%税率。
    10、第11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11行=第9行×第10行,且第11行≥0。当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第11行≠第9行×第10行。
    11、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第12行≤第11行。
    12、第13行“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填报累计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本期金额”列不填。
    13、第14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的特定业务已预缴(征)的所得税额,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填入此行。
    14、第15行“应补(退)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15行=11行-12行-13行-14行,且第15行≤0时,填0,“本期金额”列不填。
    15、第16行“以前年度多缴在本期抵缴所得税额”:填报以前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尚未办理退税,并在本纳税年度抵缴的所得税额。
    16、第17行“本期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除总机构(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地)纳税人外,第17行=15行-16行,且第17行≤0时,填0,“本期金额”列不填。总机构(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地)纳税人按实际利润额预缴填报时,第17行=第26行+第27行-第16行,且第17行≥0。
    17、第19行“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填报上一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本期金额”列不填。
    18、第20行“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按月度预缴纳税人:第20行=第19行×1/12
    按季度预缴纳税人:第20行=第19行×1/4
    19、第21行“税率(25%)”:填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25%税率。
    20、第22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22行=第20行×第21行。
    21、第24行“本月(季)确定预缴所得税额”:填报税务机关认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出的本月(季)度应缴纳所得税额。
    22、第26行“总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以本表(第1行至第24行)本月(季)度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并按预缴方式不同分别计算:
    (1)“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
    第15行×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  
    第22行×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3)“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
    第24行×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第26行计算公式中的“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填报25%;省内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按各省规定执行填报。
    23、第27行“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汇总纳税纳税人的总机构,以本表(第1行至第24行)本月(季)度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并按预缴方式不同分别计算:
    (1)“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
    第15行×财政集中分配预缴比例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
    第22行×财政集中分配预缴比例
    (3)“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
    第24行×财政集中分配预缴比例
    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填报25%;省内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按各省规定执行填报。
    24、第28行“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以本表(第1行至第24行)本月(季)度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并按不同预缴方式分别计算:
    (1)“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
    第15行×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2)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
    第22行×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3)“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
    第24行×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第28行计算公式中“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填报50%;省内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按各省规定执行填报。
    分支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中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填写本行。
    25、第29行“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应分摊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设立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按规定视同分支机构的部门所应分摊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26、第30行“总机构已撤销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纳税人撤销的分支机构,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由总机构预缴的所得税额。
    27、第31行“分配比例”:填报汇总纳税纳税人分支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中确定的分配比例。
    28、第32行“分配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纳税人分支机构按分配比例计算应预缴的所得税额。第32行=第28行×第31行。
    29、第34行“总机构应补(退)的所得税额”:总分机构均在大连的总机构填报此行,第34行=第17行。
    六、表内、表间关系
    1、表内关系
    (1)第9行=第4+5-6-7-8行。
    (2)第11行=第9×10行。当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第11行≠第9×10行。
    (3)第15行=第11-12-13-14行,且第15行≤0时,填0。
    (4)第22行=第20×21行。
    (5)第26=第15或22或24行×规定比例。
    (6)第27行=第15或22或24行×规定比例。
    (7)第28行=第15或22或24行×规定比例。
    2、表间关系
    (1)第28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中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
    (2)第31、32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中所对应行次中的“分配比例”、“分配税额”列。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10-12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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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以坛为家I

    6#
    发表于 2013-1-9 13:24:14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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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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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9]以坛为家II

    7#
    发表于 2013-1-10 10:58:58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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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9-12 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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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9]以坛为家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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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3-1-10 11:06:51 |只看该作者
    学习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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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7]常住居民III

    9#
    发表于 2014-5-20 11:31:13 |只看该作者
    不错啊,学习一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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